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蕭揚聿即蕭家益
代 理 人 賴忠明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A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大眾商銀)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朝崇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之次月起,於每月15日給付。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 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 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簡稱消債 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蕭揚聿即蕭家益(下稱債務人)聲請 更生,前經本院以107年度消債更字第94 號民事裁定開始更 生程序在案,有上開民事裁定在卷可稽,而其所提如附件一 所示之更生方案,經本院依消債條例第60 條第1項規定,於 民國107年12月19 日發函與全體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 命其於文到10日內確答是否同意債務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函 覆結果所示,本件7 位債權人中,除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逾期不為確答而視為同意外,其餘6 位債權人均於 於期間內表示不同意,故同意之債權人人數並未逾已申報無 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半數,故不符消債條例第60條第 2 項規定之可決條件,此有債權表、本院書面表決通知、送達 回執、債權人所提書狀、書面表決債權人是否逾期表示意見 審查表等在卷可憑。惟查:
?抾酈?人泓記精密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品管員,平均實領月薪
約新臺幣(下同)30,930元,此外,每年可領取三節獎金 各約1,800元,及最近一次領取年終獎金為35,000 元,此 外,債務人因罹患情感性精神疾病(類似憂鬱症),每月 得領取身心障礙生活補助4,872元,有本院107年12月18日 訊問筆錄、債務人之薪資明細、薪資轉帳存摺明細、泓記 精密股份有限公司於107年11月6日函、身心障礙證明、臺 中市政府社會局於107年11月12 日函等在卷可憑,堪認債 務人確有固定收入。
?侀酈?人與配偶育有一名未成年子女(92年次),惟配偶亦 罹患精神上疾病(妄想型思覺失調症),無法工作,生活 亦無法自理,目前仍在醫院住院治療中,最近一次住院已 經1年1個月。至於債務人則與母親及哥哥於臺中租屋同住 ,債務人與哥哥平均分攤租金,債務人分擔每月8,00元, 其次,債務人與哥哥共同扶養母親(罹患帕金森氏症,無 業,每月僅領取老人生活津貼4,763 元),債務人分擔扶 養費每月4,000 元,再者,未成年子女目前託由配偶之父 母照顧(住彰化員林),因配偶病情嚴重長期無法工作, 債務人須獨力負擔子女之扶養費,故列計子女扶養費每月 8,000 元,債務人所提列之每月個人必要生活費用及扶養 費用合計為32,700元,有本院107年12月18 日訊問筆錄、 債務人提出生活支出清單、債務人及配偶戶籍謄本、生活 費用之相關收據、房屋租約、診斷證明、身心障礙證明、 債務人及受扶養人之銀行及郵局存摺明細等在卷足憑。債 務人上開所列費用,依其工作背景、家庭結構、學經歷及 日常生活狀況綜合評價,誠屬生活必要支出,核無過高情 事。是債務人將薪資及身障補助收入扣除其上開生活必要 支出餘額、並提撥6 成之三節暨年終獎金,願提出如附件 一所示以每月為1期、分6年共72期,每期清償4,700 元之 更生方案之更生方案,係將其「薪資」及「身障補助」所 得並加計「6 成之三節暨年終獎金」扣除其自己與依法應 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十分之九均用於清 償債務,且參酌如後述之財產狀況,核屬盡力清償。 ?妎酈?人於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 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為0 元,蓋債務人 係於106年3月始任職於泓記精密股份有限公司才開始有薪 資收入,在此之前係靠領取身心障礙生活補助支應生活費 ,此外,本院裁定開始更生時債務人名下除已逾耐用年限 ,殘值無幾之1996年出廠之機車乙輛外,別無有效商業保 險保單、動產、不動產或存款,有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 查詢清單、本院院內查詢法務部高額壽險資訊連結作業資
料清單、機車行照、債務人銀行存摺明細等在卷可稽,足 認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338,400 元,已高 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 ,以及債務人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 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數額。
三、相對人即債權人中6 人等雖具狀表示不同意更生方案,略以 :
?怬韞秅霈袉M償成數過低;?侁鱁h休年齡尚久,應謀新職或 兼職;?妎酈?人更生方案所列交通油資費用過高等語。經 查:
?怢?101年1月4日修正公布,同年月6日生效施行之消債條例 第64條第1項前段規定、第64 條之立法理由及辦理消費者 債務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點第1款第1目及第2 目之 規定可知,修正後之法律已將更生方案條件是否公允之考 量,改為債務人只要客觀上盡力清償,且清償總金額不低 於上開法律規定之數額,即不問其總清償之比例,法院均 應裁定認可該更生方案。而本件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堪 認已屬盡力清償,債權人仍以清償成數過低或為不同意之 理由,實屬無據。
?邟韞秅霈袚磻怢蒛敼”?MA以債務人現時客觀上已確定之收 入,作為評估其償還能力之基準,以求更生方案履行之穩 定性與可能性,至更生債務人有無能力(於短期間內)另 尋較高薪之新職或兼職,自當綜合債務人學經歷、所具備 之專長技能、當前社經環境、所在地求職率高低、債務人 家庭狀況及債務人年紀等因素而為考量,並應得有確實之 具體事證,始能據為論斷之基礎,倘無何具體存在或可得 預期之事證,即不容徒憑債務人距強制退休年齡尚久,不 尋求新職或兼職為由,逕認更生條件非公允。
?妎酈?人與其母親及配偶均罹患精神方面疾病,且病情非輕 ,亦非短時間所能痊癒,以債務人目前與母親及哥哥租屋 同住之情形,且債務人又要兼顧工作,已自顧不暇不得已 只能將未成年子女託由配偶之父母照顧,其次,債務人每 周末至彰化探視子女,此乃其作為父親之權利及義務不得 予以剝奪,故債務人所列自己騎機車通勤之油資及每週開 車至彰化探視子女之油資合計3,000 元,並未過高,故債 權人上開主張,為無理由。
四、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雖未獲債 權人會議可決,然經本院審酌債務人有固定收入,並願盡力 節省開銷,其就上開收入扣除必要支出之餘額逾十分之九用 於清償債務,堪認確已善盡個人最大努力為清償;且本件核
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 項所定不應認可 之消極事由存在,故應以裁定認可其更生方案,惟為建立債 務人開源節流、量入為出之觀念,避免其為奢華、浪費之行 為,應限制其生活條件,是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 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爰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偉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林佩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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