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7年度,24號
TCDV,107,司執消債更,24,2019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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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4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賈曉蘭

代 理 人 陳惠玲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A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陳飛宏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陳榮蒼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司
法定代理人 侯文成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法定代理人 李伯璋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交通部公路總局台中區監理所

法定代理人 李輝宏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之次月起,於每月十五日給付。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 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 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 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下列情形,視為債 務人已盡力清償:一、債務人之財產有清算價值者,加計其 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 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逾十分之九已用於清償 。二、債務人之財產無清算價值者,以其於更生方案履行期 間可處分所得總額,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 活費用後之餘額,逾五分之四已用於清償,同法第64條之1 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賈曉蘭(下稱債務人)聲請更生,前 經本院以107年度消債更字第20號民事裁定開始更生程序,



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而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 生方案,雖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17日發函全體債權人進 行書面表決,未獲債權人會議可決,惟查:
?抾酈?人現於元大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擔任業務員,平 均實領月薪約新臺幣(下同)10,000元,另有經營咖啡 零售,平均每月淨利約22,000元,有本院107年10月16日 訊問筆錄、債務人之薪資明細表、經營咖啡零售之收支 明細及相關單據等在卷可憑,堪認債務人確有固定收入 。
?侀酈?人已離婚,與前配偶共同扶養2名未成年子女(分別 19歲及15歲),所提列之每月必要生活費用:更生方案 履行期間第1期至第48期約為19,874元,第49期至第72期 ,因債務人之長女已大學畢業,不需再列計扶養費用, 每月必要生活費用降為14,874元,有本院107年10月16日 訊問筆錄、債務人全戶戶籍謄本、生活費用之相關收據 等在卷足憑,依其支出之項目及金額,並未逾一般日常 生活所必需,可堪認屬合理且必要之生活費用。是債務 人將薪資收入扣除其上開生活必要支出餘額,願提出如 附件一所示以每月為1期、分6年共72期,第1期至第48期 每月提出11,200元、第49期至第72期每月提出15,700元 之更生方案,係將其每月薪資所得扣除其自己必要生活 費用後之餘額逾九成用於清償債務,故債務人所提出之 更生方案,視為債務人已盡力清償。
?妎酈?人於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必要生 活費用後之餘額為612,117元(詳見債務人所提財產收入 狀況說明書及前開本院認列債務人之每月生活必要費用) ,此外,本院裁定開始更生時債務人名下除已逾耐用年限 ,殘值無幾之自用小客車(車牌號碼:0000-00)乙輛、 存款約500元及元大人壽保險解約金約821元外,無其他財 產,有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本院院內查詢法 務部高額壽險資訊連結作業資料清單、元大人壽保險股份 有限公司於107年6月8日函文、債務人郵局及銀行存摺等 在卷可稽,足認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932, 400元,已高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 得受償之總額,以及債務人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可處分所 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數額 。
三、相對人即債權人中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A豐(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榮蒼、英屬百慕達商



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5人等雖具狀表示不 同意更生方案,不同意理由略以:?怬韞秅霈袉M償成數過低 ;?侀酈?人每月薪資數額不明;?吤翮?壯年,離退休年齡尚 久,應謀新職或兼職以提高還款金額等語。經查: ?怢?101年1月4日修正公布,同年月6日生效施行之消債條例 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4 條之立法理由及辦理消費者債務 清理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點第1款第1目及第2目之規定可 知,修正後之法律已將更生方案條件是否公允之考量,改 為債務人只要客觀上盡力清償,且清償總金額不低於上開 法律規定之數額,即不問其總清償之比例,法院均應裁定 認可該更生方案。而本件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堪認已屬 盡力清償,債權人仍以清償成數過低或為不同意之理由, 實屬無據。
?侀酈?人之薪資業經本院函詢元大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並經該公司提出債務人自106年11月起至107年4月止之薪 資明細,顯示債務人平均實領月薪約為10,000元,另債務 人經營咖啡零售之部分,亦經債務人提出相關收支明細及 單據,故債權人稱債務人每月薪資數額不明乙節,容有誤 會。
?囮韞秅霈袚磻怢蒛敼”?MA以債務人現時客觀上已確定之收 入,作為評估其償還能力之基準,以求更生方案履行之穩 定性與可能性,至更生債務人有無能力(於短期間內)另 尋較高薪之新職或兼職,自當綜合債務人學經歷、所具備 之專長技能、當前社經環境、所在地求職率高低、債務人 家庭狀況及債務人年紀等因素而為考量,並應得有確實之 具體事證,始能據為論斷之基礎,倘無何具體存在或可得 預期之事證,即不容徒憑債務人距強制退休年齡尚久,不 尋求新職或兼職為由,逕認更生條件非公允或債務人未盡 力清償。
四、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雖未獲債 權人會議可決,然經本院審酌債務人有固定收入,並願盡力 節省開銷,其就上開收入扣除必要支出之餘額逾九成用於清 償債務,堪認確已善盡個人最大努力為清償;且本件核無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 極事由存在,故應以裁定認可其更生方案,惟為建立債務人 開源節流、量入為出之觀念,避免其為奢華、浪費之行為, 應限制其生活條件,是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 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侯凱獻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8 日
書 記 官 張皇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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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大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