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34504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薛信明
債 務 人 活利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金玉涓
人
上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21日所為之支
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當事人欄中關於債務人「活力屋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活利屋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 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 有明文,此於支付命令亦應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會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賴亮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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