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3845號
債 權 人 星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元裕
債 務 人 黃梓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伍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
命令,其聲請狀之「請求標的」中固載有利息之請求,然並
未特定利息之起算日,故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17日裁定命
債權人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已於107年12月20日送達債權
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則
債權人前揭利息之請求,即與未表明無異,其關於利息之請
求,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四、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份,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
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
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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