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32793號
債 權 人 陳宏基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何素緞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 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 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7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㈠提出請求金額新臺幣600萬之計算式及相關釋明資料。 ㈡提出債務人何素緞對債權人陳宏基誣告罪、偽證罪之起訴 書或經法院為有罪判決之判決書。」,此項裁定已於107年 12月18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三、債權人雖補正起訴書,惟該起訴書係債權人為臺中地方法院 檢察署起訴之起訴書,非債務人對債權人為誣告及偽證行為 之起訴書或判決書,債權人迄未釋明債務人之告訴行為如何 該當侵權行為而侵害債權人之名譽權與人格權,其聲請難認 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