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31396號
債 權 人 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孝信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顏志仁即賢明中醫診所發給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 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 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25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債務人之最新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及法定代理人顏志仁( 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 個人記事均勿省略)」,此項裁定已於108年1月2日送達於債 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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