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479號
反訴 原告
即本訴被告 黃信維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羅秀滿
黃世欣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江來盛律師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周仲鼎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繆昕翰律師
反訴 被告
即本訴原告 胡素華
彭姿燕
彭姿靜
彭姿凱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杜逸新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賴協成律師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則瑜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魏菱瑩
上列反訴原告請求反訴被告損害賠償事件,反訴原告於民國107
年11月19日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裕仁
法 官 李立傑
法 官 張美眉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桉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