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分配款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6年度,414號
TCDV,106,重訴,414,20190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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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41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凱鈴 


      黃渝毫 

      林馨燕 
      廖金柱 
      王秋明 
      陳石琛 

      林建志 

      東風置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黃逸平 



被 上 訴人
即 原 告 聚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明月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分配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2月11
日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41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
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320,534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65,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慧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洪玉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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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聚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風置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