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家訴字第75號
原 告 奇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靜棣
訴訟代理人 謝以涵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齡方
被 告 蘇羅秀春
蘇照榮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喜律師
複代理人 黃邦哲律師
蔡昆宏律師
劉鈞豪律師
被 告 蘇正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22
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分割方法欄中關於「各2分1」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各2分之1」。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 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莊 宇 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謝 坤 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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