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醫字第7號
上 訴 人 楊歐麦
楊美蘭
楊蓓蓁
楊美雲
楊美惠
楊振明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高世文、羅宏愷、劉
哲銘間106年度醫字第7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23,259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37,5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4 日
醫療法庭 法 官 林宗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陳筱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