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醫字,106年度,7號
TCDV,106,醫,7,201901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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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醫字第7號
上 訴 人 楊歐麦 
      楊美蘭 
      楊蓓蓁 
      楊美雲 

      楊美惠 
      楊振明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高世文羅宏愷、劉
哲銘間106年度醫字第7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23,259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37,5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4   日
           醫療法庭 法 官 林宗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陳筱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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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