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486號
TCDV,106,訴,486,201901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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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86號
上 訴 人 林怡伶 
送達代收人 何嘉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莊秋絨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7年12月21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106年度訴字第486號)
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依上訴聲
明第2項記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清洲
 
                法 官 林婉昀
 
                法 官 林金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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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