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86號
上 訴 人 林怡伶
送達代收人 何嘉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莊秋絨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7年12月21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106年度訴字第486號)
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依上訴聲
明第2項記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清洲
法 官 林婉昀
法 官 林金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