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3104號
TCDV,106,訴,3104,201901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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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104號
上 訴 人 張漢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福雅食品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07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0,352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2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張玉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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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福雅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