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104號
上 訴 人 張漢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福雅食品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07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0,352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2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張玉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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