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1740號
TCDV,106,訴,1740,20190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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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740號
原   告 金鑨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美 
訴訟代理人 周進文律師
訴訟代理人 洪進亷 


被   告 夏都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德祥 
訴訟代理人 黃錦郎律師
訴訟代理人 邱顯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2月21日上午11時,在本院民事第7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資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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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夏都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鑨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夏都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屏東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