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371號
原 告 孫世彥
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律師
王炳人律師
複代理人 柯宏奇律師
被 告 郭承泰
訴訟代理人 吳憶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十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涉犯詐欺罪嫌,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裁定 命在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下稱臺中高分院)106年度上 易字第109號刑事訴訟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臺中高分院106年度上易字 第109號刑事案件卷宗及判決書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忠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怡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