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087號
原 告 賴筱鴒
訴訟代理人 林益堂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福立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一個月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又按共有物之分割, 於共有人全體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須共有人全體始得為之 ,故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乃屬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 項所 稱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之固有必要共 同訴訟,是提起分割共有物之訴,應以共有人全體為當事人 ,其訴訟當事人始為適格。
二、本件原告原以林懋陽、林佐璿、賴福立、張淑精、賴徐秀玉 、謝寶慶、楊敏麒、徐瑋成、賴亞琪、游佩穎、林正常、林 吳秋芳、林俊賢、林俊宏、林雅玲、林貴美、王馨平、賴建 成為被告,聲明請求分割兩造共有臺中市○○區○○段000 ○000 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惟林懋陽、林佐璿於起 訴起已死亡,原告雖陸續追加吳林玉紗等人為被告,然本件 為確認本件訴訟之當事人是否適格,有如附件所示事項待原 告補正,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 個月內補正,逾期即駁 回其訴。
三、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裕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巫偉凱
附件
一、本院曾於民國107 年11月26日裁定命原補正被繼承人林佐璿 之五男林懋燦之長女林純所有子女資料,原告僅列出林純之 長女廖秀玲、六女楊秀美、七男楊景洲、七男楊景洲之配偶 黃春花之再婚配偶韓進祥、七男楊景洲之長女楊瑾如,養子 林清富,其餘迄未補正,請補正被繼承人林佐璿五男林懋燦
之長女林純完整繼承系統表,及相關戶籍資料(其餘人等如 死亡,請補正除戶資料)。
二、請提出被繼承人林懋陽之三男林耀星之除戶戶籍謄本。三、下列當事人巳辦理拋棄繼承,請查明是否有列為本案當事人 之必要:
㈠林胤強已對其父林奇琳辦理拋棄繼承。
㈡張王阿鉛已對其配偶張和煉辦理拋棄繼承。
㈢張蘇罔腰已對其配偶張和山辦理拋棄繼承。
㈣林聖欽已對其母林張淑端辦理拋棄繼承。
㈤陳衍欽已對其母陳羅甚辦理拋棄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