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訴字第2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旺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梓森
久億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張水鏡
被上訴 人
即 原 告 陳福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1月12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 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向第二審法 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 徵裁判費10分之5;且依前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 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10 7年12月11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 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8,025元,此項裁定已於107年12月18 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 未補正,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 表查詢、民事科答詢表等在卷可證,則上訴人上訴自非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何世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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