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2年度,24號
TCDV,102,勞訴,24,2019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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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勞訴字第24號
原   告 賴金華 
被   告 茂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 重整人 呂東英 
      金玉瑩 
      陳民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
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裁定重整後,公司之破產、和解、強制執行及因財產關係 所生之訴訟等程序,當然停止。公司法第294條定有明文。 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損害賠償及補償,係因財產所生之訴訟程 序,因被告於民國101年9月28日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下稱 新竹地院)以101年度整字第1號裁定准予重整,此業經本院 調閱該重整卷宗查核無誤,本件當然停止本件訴訟程序。嗣 被告於108年1月7日向本院陳報,被告已經新竹地院裁定重 整完成,並於107年11月19日確定,有被告所提出前揭法院 重整完成裁定及確定證明書附卷可憑,並經本院函詢新竹地 院查詢無誤,本件訴訟當然停止已失其效力,依法應續行訴 訟。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於91年5月13日起任職於被告,原告並 於101年9月7日遭被告資遣,共計任職被告超過10年。原告 自91年5月3日至96年5月31日止,於被告之竹科廠A553:DIF F爐管部門,負責半導體製程8吋爐管機台(DIFF)及化學氣 相沈積機台(CVD)的保養工作、砷化氫氣體保養作業員; 自96年6月1日至98年5月12日止,於被告之中科廠C553:DIF F爐管部門,負責半導體製程12吋爐管機台(DIFF)保養工 作。其後,被告以裁員為由,迫使原告不得不接受改派至處 理廢氣之工作,自98年5月13日起至101年9月7日止,於中科 廠C542單元製程控制部門,負責半導體製程、爐管(DIFF) 、薄膜(TF)、蝕刻部門(ETCH)所有機台三大部門近400 台廢氣處理機,上百種化學品毒物清理工作。原告於98年8



、9月起,開始出現頸部、胯下、大腿長疹之病徵。99年1月 起開始有失眠、頭抽痛、肩頸背部緊硬痛等現象。99年3月 起眼角開始流分泌物。原告當時都還沒有意識到這些病徵與 工作環境有關。於99年4月1日原告在工作區整理零件時,突 然出現昏、暈、抽筋、幾乎失去意識倒在工作現場,瞇著眼 睛過了一會兒,發生複視現象,仍以為是散光,於當天15時 30分請假,前往臺中市西屯區仁愛眼鏡行配眼鏡,但無效, 而至眼鏡行對面的揚銘眼科就診,再轉診至台中澄請醫院, 當時右眼球白眼上吊、不能轉動,於94年4月2日至5日於該 院住院,病名為複視合併右側眼瞼下垂,症狀較好時即於99 年4月5日出院。嗣原告於99年4月14日在工作區清理化學品 時,身體極為不適,無法繼續工作,當日至臺中市西屯區慧 雯眼科診所就醫,當日下午轉診至台中榮民總醫院急診住院 ,並於99年4月14日至24日於該院住院。其後,原告於99年6 月3日亦至台中澄清醫院門診(病名為視神經炎、外眼肌病 變)。被告於99年7月3日進行勞工健檢時,原告當時之右眼 矯正視力仍有1.0,但已有易疲倦、失眠,及血清丙胺酸轉 胺酶(119IU/L)明顯超過正常範圍之異常現象,原告因而 於100年2月間,開始意識到自己身體的疾病與工作環境有關 ,乃於100年2月23日與被告進行勞資爭議協調會議,當時被 告表示待職業病診斷確認後,被告願依法辦理,並由中科管 理局提供職業病門診醫院名單供原告進行職業病門診診斷。 其後台中榮民總醫院於100年4月5日進行診斷,原告自100年 4月6日起迄今,持續至彰化基督教醫院就醫,於100年4月25 日至29日於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住院,病名為「視神經炎 」及「氣體之毒性作用」。於101年12月14日經醫院診斷, 雙眼視神經已萎縮,右眼矯正視力已減弱至0.2,原告仍持 續就醫中。原告爰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7條、民法第184 條第2項、第193條、第195條第1項前段、第227條、第226條 第1項前段、第227條之1,及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請求 被告應負擔損害賠償責任及雇主補償責任,並聲明:㈠被告 應給付原告4,237,85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二、按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 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所謂原告之訴,依 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係指依原告於訴狀內 記載之事實觀之,在法律上顯然不能獲得勝訴之判決者而言 ,最高法院著有62年臺上字第845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又 對公司之債權,在重整裁定前成立者,為重整債權;其依法



享有優先受償權者,為優先重整債權;其有抵押權、質權或 留置權為擔保者,為有擔保重整債權;無此項擔保者,為無 擔保重整債權;各該債權,非依重整程序,均不得行使權利 ;重整債權人,應提出足資證明其權利存在之文件,向重整 監督人申報,經申報者,其時效中斷;未經申報者,不得依 重整程序受清償;公司重整完成後,有左列效力:一、已申 報之債權未受清償部分,除依重整計畫處理,移轉重整後之 公司承受者外,其請求權消滅;未申報之債權亦同。二、股 東股權經重整而變更或減除之部分,其權利消滅;未申報之 無記名股票之權利亦同。三、重整裁定前,公司之破產、和 解、強制執行及因財產關係所生之訴訟等程序,即行失其效 力。公司法第296條第1項、第297條第1項、第311條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原告主張對被告有上開職業災害損害賠償及雇主補償 之債權,依原告所述,顯係於101年9月7日遭被告資遣前, 所成立債權,係於重整裁定前成立之債權,依上揭規定,屬 於重整債權,自應依重整程序,始得行使權利,亦即應提出 足資證明其權利存在之文件,向重整監督人申報,經申報者 ,其時效中斷;未經申報者,不得依重整程序受清償。又公 司重整完成後,已申報之債權未受清償部分,除依重整計畫 處理,移轉重整後之公司承受者外,其請求權消滅;未申報 之債權亦同。是本件原告得對被告請求之上開損害賠償及補 償之債權,因被告重整完成後,除依重整計畫處理外,其請 求權消滅,本件訴訟程序亦因重整而失其效力。綜上所述, 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已因被告重整完成,顯無理由,自不應 准許,揆諸前開說明,本院自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予駁回之 。原告既受敗訴判決,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 駁回。
四、據上論結,原告之訴顯無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 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黃建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附繕本一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綉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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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茂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