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8年度,64號
TCDM,108,附民,64,2019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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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64號
原   告 陳俊廷
被   告 廖庭妤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7 年度易字第3668號),經原告提起請
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故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鍾貴堯
                   法 官 王怡蓁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崑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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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