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再字第3號
聲請人 即
被 告 羅述佳
上列聲請人對於本院107年度簡上字第367號刑事判決,聲請再審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如附件刑事聲請再審狀所載。二、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 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 條定有明文 ,此為法定程式,且刑事訴訟法再審編並無準用同法第三編 有關上訴之規定,自難謂此種訴訟程式之欠缺,法院應先命 為補正。故聲請再審之人如有違背首揭法定程式者,法院自 應依同法第433 條規定,以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最高法 院88年度臺抗字第416 號裁定意旨參照)。三、查被告羅述佳對於本院107年度簡上字第367號判決聲請再審 ,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揆諸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 有所違背,應予駁回其聲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游秀雯
法 官 廖穗蓁
法 官 王振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吳慕先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