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50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紀宏霖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犯肇事逃逸等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紀宏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肇事逃逸等案件,經臺灣臺中 地方法院處有期徒刑1年1月,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 獄執行中,於民國108年1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上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 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江健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如玲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