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45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顗民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顗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顗民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 年及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5 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 年1 月19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4 年度訴緝字第293 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吳金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簡芳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