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4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孫啟智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8 年度執聲字第21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孫啟智因公共危險等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 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 ,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 項前段、第53 條及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受刑人孫啟智因公共危險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 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就有期徒刑部分聲請定其應 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併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 ,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周莉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 黃俞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附表】:受刑人孫啟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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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公共危險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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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併 │有期徒刑4月 │ │
│ │科新臺幣10000元 │ │ │
│ │(僅就3月部分聲 │ │ │
│ │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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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7年6月24日 │106年5月3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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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
│年 度 案 號│署107年度速偵字 │署107年度撤緩毒 │ │
│ │第4028號 │偵字第233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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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後├──────┼────────┼────────┼────────┤
│事│案 號│107年度豐交簡字 │107年度豐簡字第 │ │
│實│ │第585號 │575號 │ │
│審├──────┼────────┼────────┼────────┤
│ │判 決 日 期│107年7月25日 │107年11月21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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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定├──────┼────────┼────────┼────────┤
│判│案 號│107年度豐交簡字 │107年度豐簡字第 │ │
│決│ │第585號 │575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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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確定日期│107年8月20日 │107年12月17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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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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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
│ │署107 年度執字第│署108年度執字第 │ │
│ │13966號(已執畢 │1072號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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