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2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士澤
具 保 人 林進德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8年度執聲沒字第10
號),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進德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林進德因受刑人王士澤違反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下同)3 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 ,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 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 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 併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 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本件受刑人王士澤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 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3萬元,由具保人林進德繳納保證金後 ,已將受刑人王士澤釋放,此有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國庫 存款收款書在卷為憑。嗣受刑人經合法傳喚未依指定時間到 案執行,於通知具保人後,具保人亦未督促受刑人到案執行 ,聲請人囑託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代為拘提並執行, 惟均拘提無著等情,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送達證書2份、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及司法警察報告書影本各1 份、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等在卷可稽,且受刑人亦 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有在監在押紀 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可佐,足認受刑 人王士澤顯已逃匿。本院經核本件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林 進德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於法有據,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德進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鄭淑英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