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8年度,227號
TCDM,108,聲,227,20190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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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2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譚正羽


具 保 人 林敬諺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
沒入保證金(聲請案號:108 年度執聲沒字第11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林敬諺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林敬諺因受刑人譚正羽犯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 萬 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 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應沒入具 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 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又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而沒 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 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受刑人譚正羽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 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3 萬元,由具保人林敬諺出具現金保證 後,已將受刑人譚正羽釋放,有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及國庫 存款收款書等在卷可稽。嗣受刑人譚正羽經法院判處罪刑確 定後,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執行,經聲請人合法傳喚受刑 人譚正羽到案執行,並已曾通知具保人林敬諺帶同受刑人譚 正羽到案後,受刑人譚正羽並未遵期到案執行,具保人林敬 諺亦未帶同受刑人譚正羽到案執行,其後經聲請人核發拘票 命警拘提受刑人譚正羽,亦無所獲,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送達證書、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拘提報告書、 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等均在卷足憑;且受刑人譚正羽及具保人林敬諺住所戶籍 均並無變異,又俱無在監服刑或另案羈押之情事,亦經聲請 人及本院先後調取前揭受刑人與具保人之戶役政連結系統資 料及在監在押紀錄表各2 份附卷可據,堪認受刑人譚正羽



實業已逃匿。故聲請人據以受刑人譚正羽逃匿為由,提出 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爰依法裁定將具保人林敬諺 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思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曾靖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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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