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8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簡伯宇
上受刑人因毒品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執聲付字
第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簡伯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簡伯宇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年1月4日以法授矯字第10701937981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8 年8月2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黃如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劉念豫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