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8年度,13號
TCDM,108,聲,13,2019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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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信祥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7年度執聲字第40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信祥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受刑人黃信祥前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案件,經法院先 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 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 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 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 、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4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陳鈴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劉美姿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4 日
 
附表:受刑人黃信祥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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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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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不能安全駕駛致交│
│ │通危險 │通危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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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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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7年7月30日 │107年7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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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7年度 │臺中地檢107年度 │
│年 度 案 號│速偵字第4792號 │速偵字第435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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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最 後├────┼────────┼────────┤
│ │案 號│107年度中原交簡 │107年度沙原交簡 │
│事實審│ │字第149號 │字第5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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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107年9月21日 │107年10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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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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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案 號│107年度中原交簡 │107年度沙原交簡 │
│ │ │字第149號 │字第58號 │
│判 決├────┼────────┼────────┤
│ │判 決│107年10月15日 │107年11月5日 │
│ │確定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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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 │是 │
│之案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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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中地檢107年度 │臺中地檢107年度 │
│ │執字第17158號 │執字第1884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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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