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6號
原 告 呂菁萍
被 告 張廖萬全
臺中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代 表 人 李博文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7 年度交易字第1658號),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
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故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
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鍾貴堯
法 官 王怡蓁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崑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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