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林雅惠
法定代理人 林傳旺
訴訟代理人 陳秋伶律師
被 告 夏秋中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8年度中交簡字第2號),經原告提
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龍忠
法 官 江健鋒
法 官 林芳如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晴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