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交簡附民字,108年度,1號
TCDM,108,中交簡附民,1,20190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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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林雅惠
法定代理人 林傳旺
訴訟代理人 陳秋伶律師
被   告 夏秋中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8年度中交簡字第2號),經原告提
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龍忠
                  法 官 江健鋒
                  法 官 林芳如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晴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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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