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67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MAI TRONG LUONG(越南籍,中文名:梅仲梁)
選任辯護人 慶啟群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0000
0 號、2477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MAI TRONG LUONG (中文名:梅仲梁)自民國壹佰零捌年壹月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MAI TRONG LUONG (中文名:梅仲梁)涉犯刑法第271 條第1 項之殺人罪嫌,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 大,而被告非本國籍在台無住所及親人,有逃亡之虞,又事 後丟棄兇刀有湮滅證據之虞,且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 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 及執行,依刑事訴訟法101 條第1 項第1 、2 、3 款之規定 ,自民國107 年10月19日起執行羈押在案。二、茲因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依被告之 供述、證人杜達成、梅重戰、陳裕泓之證述、卷附臺中市政 府警察局烏日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童綜合醫院 診斷書、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相驗筆錄、檢驗報告書、相驗 屍體證明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107 年7 月27日中市警鑑字 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刑案現 場勘察報告暨刑案現場照片、被害人TRAN QUANG TRUNG(中 文名:陳光中)病歷資料、法務部法醫研究所107 年8 月16 日法醫理字第10700034520 號函所附解剖報告書暨鑑定報告 書、現場照片、監視器畫面翻拍照片、現場動線錄影影像擷 取照片、扣案兇刀及血褲等,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1 條第1 項之殺人罪嫌疑重大,又被告除本案案發之場所外,在我國 無其他住所,亦無其他親人在台,被告顯有逃匿之虞,又被 告所犯為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而重罪常伴 有逃亡、滅證之高度可能,此係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 受罰之基本人性,依客觀、正常之社會通念,實足認被告已 有逃亡之相當或然率存在,自有相當理由認被告有逃亡之虞 ;復審酌被告所涉犯罪事實對社會之危害性及國家刑罰權遂
行之公益考量,經斟酌命其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 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後續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 仍有繼續羈押之原因與必要,認對被告羈押係屬適當,且經 司法追訴之國家、社會公益與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兩相利益 衡量後,對被告之羈押仍屬必要,合乎比例原則。綜上,被 告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之羈押原因 仍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8 年1 月19日起延 長羈押2 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 法 官 高增泓
法 官 孫藝娜
法 官 廖慧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許采婕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