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7年度,1882號
TCDM,107,訴,1882,20190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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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88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仁禾




      孫翊 


      許詒倩





選任辯護人 黃珮茹律師(法扶律師)
      王瑞甫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本院於民國一0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所
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二編號三之許詒倩所為如附表一編號3、4所示部分之「宣告罪刑欄」所載均應更正為「許詒倩」。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 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 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二編號三許詒倩所為如附 表一編號3、4所示部分之「宣告罪刑欄」所載當事人姓名, 顯然誤植,均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張德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翊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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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