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7年度,1198號
TCDM,107,訴,1198,2019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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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1198號
                   107年度訴字第169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佳宏




      邱愷恩




      任泓愷


      張承志






      詹興邦





      鄭式恩




      周雨杰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00000
號、106年度少連偵字第214 號、107年度偵緝字第242號、107年
度少連偵緝字第4 號)及追加起訴(107年度少連偵字第112號、
107年度少連偵字第17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蔡佳宏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累犯,處 有期徒刑壹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叁佰元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 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拾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 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應執行有期徒刑 貳年拾壹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邱愷恩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累犯,處 有期徒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叁仟伍佰元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 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累犯,處有期徒 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伍佰元沒收,於全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應執行有 期徒刑貳年肆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任泓愷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刑壹年叁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叁仟元沒收,於全部或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張承志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刑壹年叁月。又幫助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 罪,處有期徒刑玖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詹興邦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刑壹年陸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陸仟元沒收,於全 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鄭式恩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刑壹年捌月。偽造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公印文貳枚 均沒收。又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未遂罪, 處有期徒刑拾壹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叁月。周雨杰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 刑壹年肆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零伍佰元沒收,於 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鄭式恩其餘被訴部分均無罪。
犯罪事實
一、蔡佳宏所屬之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於民國106年2月16日上午 8 時30分許,撥打電話予李聖慧,向其佯稱:李聖慧之健保 卡有不正當盜刷行為,請按9與165反詐騙人員聯繫云云,復 佯裝為反詐騙專線人員對李聖慧進行身家調查,並佯稱:李



聖慧涉嫌毒品、槍械及人頭帳戶等案件,須交付金融機構金 融卡云云,致李聖慧陷於錯誤,於電話中告知金融卡密碼, 並依指示前往臺中市西區康樂街及市府路口之弘爺漢堡早餐 店門口;其間該不詳詐欺集團成員與蔡佳宏聯繫,請蔡佳宏 安排出面向李聖慧收取金融卡之車手及收取贓款(俗稱「收 水」),適蔡佳宏邱愷恩任泓愷張承志游婷雅、薛 竣豪(上2 人由本院另行審結),正在上開弘爺漢堡早餐店 用餐,蔡佳宏詢問在場人之意願後,推由任泓愷擔任向李聖 慧收取金融卡之車手,薛竣豪邱愷恩張承志游雅婷則 負責把風及監視任泓愷張承志並負責向任泓愷收取得手之 贓款再交予蔡佳宏。謀議既定,蔡佳宏邱愷恩任泓愷張承志游婷雅薛竣豪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 於三人以上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以不正方法由自 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財物之犯意聯絡,由任泓愷於更換正式 服裝後,於同日上午10時許,至上址之弘爺漢堡早餐店門口 與李聖慧會面,收取李聖慧所有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榮總分 行帳號00000000000號、中華郵政台中大坑口郵局帳號00000 000000000 號帳戶、臺灣銀行新營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帳戶之金融卡3 張得手;薛竣豪則駕駛張承志所承租之車牌 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起訴書誤載為自用小客車)搭 載邱愷恩張承志駕駛其承租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 客車(起訴書誤載為自用小客車)搭載游雅婷任泓愷附近 巡繞,一面為其把風,一面確認任泓愷取得金融卡後,不會 捲款而逃。任泓愷通知邱愷恩其已取得李聖慧交付之金融卡 後,邱愷恩請其交予張承志任泓愷蔡佳宏指示,與張承 志相約在臺中市○區○○○路0段0號之中油加得利加油站見 面,並在該加油站廁所內,將上開李聖慧所有之金融卡3 張 交予張承志張承志蔡佳宏確認後,再轉達將上開帳戶內 款項領出之指示予任泓愷任泓愷隨即接獲不詳詐欺集團成 員來電告知金融卡密碼,依指示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地點 ,以附表一所示帳戶之金融卡,接續操作自動櫃員機輸入密 碼,以此不正方式提領附表一所示之款項共計新臺幣(下同 )13萬1000元;張承志則依蔡佳宏之指示,駕車搭載游婷雅 跟隨任泓愷,為其把風並監視之。任泓愷提領款項得手後, 先與邱愷恩聯繫,再依指示與張承志相約在中華路上某影城 之廁所內,將所提領款項13萬1000元及上開帳戶之金融卡3 張交予張承志張承志則與蔡佳宏邱愷恩相約在太原停車 場交付贓款,於同日下午某時許,張承志駕車搭載游婷雅太原停車場薛竣豪任泓愷亦分別駕車及搭乘計程車前往 會合,張承志將前開領得之贓款及金融卡均交予蔡佳宏,蔡



佳宏將其中6%即7800元留下,其中1300元為蔡佳宏之報酬 ,另6500元交予邱愷恩,由邱愷恩分得其中3500元,任泓愷 分得3000元,其餘款項則由蔡佳宏交予不詳詐欺集團指派前 來收款之人。
二、蔡佳宏於105年6月13日前某日,介紹詹興邦、少年古○勝( 88年1 月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另移由本院少年法庭辦理 )予其所屬之不詳詐欺集團擔任取款車手,並交付詹興邦、 古○勝工作用行動電話各1 支(門號不詳),由該詐欺集團 不詳成員指示詹興邦取款細節。蔡佳宏詹興邦、古○勝與 其等所屬不詳詐欺集團成員,遂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基於三人以上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之犯意聯絡, 由該詐欺集團某男性成員佯裝為「張警官」,於105年6月13 日(起訴書誤載為106年6月13日)中午12時23分許,致電林 左元,並佯稱:林左元之新光商業銀行帳戶內有1筆162萬元 之不明款項,須領出80萬元交付監管,否則該帳戶內之金錢 將遭全部凍結云云,致林左元陷於錯誤,於同日下午1 時許 ,至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之新光商業銀行,自其新光 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提領80萬元,並返回家 中等待指示。該詐欺集團成員見林左元已受騙,旋即通知詹 興邦,偕同古○勝一同搭乘計程車至臺中市大里區大里路旁 之水果攤等候指示。該詐欺集團某男性成員復於同日下午 1 時50分許,致電林左元詐稱:將款項以透明膠帶捆住,並在 透明膠帶上按壓指紋,送至大里路與大里街口等待替代役男 前來收取云云,致林左元陷於錯誤,依指示至指定地點等待 ,詹興邦收到消息後,建議古○勝至附近之福興宮內脫去外 套交予詹興邦,古○勝身著白色上衣,依指示於同日下午 2 時4 分許前往赴約,向林左元收取80萬元,詹興邦則在附近 把風。古○勝得手後,旋即離開現場與詹興邦會合,蔡佳宏 則駕駛由詹興邦出面租賃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 ,於同日下午2時8分許,至臺中市大里區長興一街搭載詹興 邦、古○勝。詹興邦、古○勝將得手之贓款交予蔡佳宏,蔡 佳宏並搭載古○勝至臺中市太平區某全家便利超商附近下車 ,復搭載詹興邦新社地區某統一便利超商下車等待,再獨 自駕車至臺中市北屯區東山路卡多里樂園,將贓款交予不詳 詐欺集團成員,並取得報酬共計4 萬8000元,蔡佳宏分得其 中1萬6000元,並將3萬2000元(起訴書誤載為3 萬6000元) 交予詹興邦與古○勝朋分,詹興邦再於同日交付1 萬6000元 予古○勝。
三、鄭式恩於105 年10月31日前某日加入不詳詐欺集團,並與該 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



人以上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行使偽造公文書及以 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財物之犯意聯絡,於同年 10月31日下午1時40分許,至臺中市大里區國光路2 段359號 誠運世捷租車公司大里店,租賃車牌號碼000-0000號白色國 瑞廠牌自用小客車,作為車手前往各地與被害人見面收取款 項或存摺、金融卡等物品,而遂行詐欺取財犯罪之交通工具 。嗣其所屬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佯裝為中華電信員工於10 5年11月1日上午8時30分致電陳惠謹,並佯稱:陳惠謹於105 年6 月29日在三重申辦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因欠繳 電話費,所有電話及電視MOD 均將終止服務,若陳惠謹未申 辦該行動電話,應係遭人盜用,將協助轉接165 報案云云; 復由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先後佯裝為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 中心之「警員張文正」、「隊長黃明昭」及臺灣士林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陳瑞仁」,並佯稱:陳惠謹涉嫌擄人勒贖案件 ,經3 次傳喚均未到案說明,為盡速釐清案情,應先繳交名 下帳戶之款項存入公證帳戶監管云云,致陳惠謹陷於錯誤, 於同日11時4 分許,自其所有之彰化商業銀行大林分行帳號 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領35萬元,再依指示於同日中午12 時8 分許,持現金35萬元及其所有上開彰化商業銀行大林分 行、臺灣銀行斗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國泰世華 商業銀行崇德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金融卡共3 張 ,至臺中市大雅區文雅國小正門口赴約;該詐欺集團所屬之 不詳男性成員,則搭乘前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 ,佯冒為書記官,向陳惠謹收取35萬元及上開帳戶之金融卡 3 張,並交付「法務部行政執行假扣押處份命令」、「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公證科偵查卷宗」等偽造公文書予陳惠 謹而行使之,再搭乘前開自用小客車離去。該詐欺集團不詳 成員復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地點,以附表二所示帳戶之金 融卡,接續操作自動櫃員機輸入密碼,以此不正方式提領附 表二所示之款項共計20萬2000元。
四、鄭式恩於105 年11月10日前某日加入不詳詐欺集團,並與該 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 人以上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 意聯絡,於同年11月10日11時8 分許,至誠運世捷租車公司 大里店,租賃車牌號碼000-0000號白色賓士廠牌自用小客車 ,作為車手前往各地與被害人見面收取款項或存摺、金融卡 等物品,而遂行詐欺取財犯罪之交通工具。緣使用易信通訊 軟體暱稱「狗氏賺錢企業社法人財團」所屬詐騙集團某女性 成員,佯裝為高雄義大醫院之護士,自105年11月8日起撥打 電話向陳春花佯稱:有1 名自稱陳麗美之女子至醫院欲申請



開立有關陳春花之診斷證明書,若係有人冒名即將報警處理 云云,復由該詐欺集團某男性成員,先後佯冒為高雄市政府 警察局之洪姓警員、吳姓警員,向陳春花詐稱:陳春花涉及 盜領款項即將被判決,應交付帳戶之存摺、印章及身分證供 調查及保護自身財產云云,致陳春花陷於錯誤,依指示於同 年11月10日下午4時許,在新北市○○區○○街00巷0號全家 便利商店前,交付其所有之中華郵政那瑪夏郵局0000000000 0000 號(起訴書誤載為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印章 及國民身分證予該詐欺集團某男性成員。該詐欺集團成員於 詐得上開陳春花所有之帳戶存摺、印章及國民身分證後,即 以電話聯繫同屬「狗氏賺錢企業社法人財團」詐欺集團成員 之少年葉○銘(88年10月生,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另移由本 院少年法庭辦理),相約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之 品香手工包子店斜對面巷子見面,由該詐欺集團某男性成員 駕駛上開由鄭式恩租賃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 搭載另1 名不詳男性成員,於同年11月11日上午11時許,至 上址約定地點搭載葉○銘江丞竣(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訴 字第55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前往址設臺中市○ ○區○○路0段00000號中華郵政大肚福山郵局,由乘坐在副 駕駛座之某男性成員下車抽取號碼牌,填寫郵政存簿儲金提 款單,而偽造表示存戶陳春花授權提領不詳金額之私文書( 未扣案)後,上車將陳春花所有上開帳戶之存摺、印章、國 民身分證及提款單交予江丞竣,由江丞竣於同日11時30分許 ,進入大肚福山郵局臨櫃提款,並持交上開偽造之提款單, 向郵局承辦人員表示欲提款而行使之,葉○銘則負責把風, 然因該郵局承辦人員表示超過一定金額需報警確認而作罷; 渠等復搭乘前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前往址設 臺中市○○區○○路000 號中華郵政龍井郵局,由乘坐在副 駕駛座之某男性成員下車抽取號碼牌,填寫郵政存簿儲金提 款單及盜用陳春花之印章在提款單上偽造「陳春花」之印文 1枚,而偽造表示存戶陳春花授權提領61萬9000 元之私文書 後,上車將該提款單交予江丞竣,由江丞竣於同日12時5 分 ,進入龍井郵局臨櫃提款,並持交上開偽造之提款單,向郵 局承辦人員表示欲提領61萬9000元而行使之,葉○銘則下車 將江丞竣之國民身分證交予江丞竣,並在郵局門口把風,惟 郵局承辦人員發現有異而通報警員到場,經警當場逮捕江丞 竣、葉○銘,並扣得陳春花所有之上開存摺、印章及國民身 分證(均已發還陳春花),終未得逞。
五、周雨杰擔任某詐欺集團之幹部,於106年2月間招募邱愷恩加 入詐欺集團擔任取款車手,邱愷恩再介紹其友人薛竣豪加入



該集團。張承志明知薛竣豪為詐欺車手,竟基於幫助詐欺取 財之犯意,將其於106年2月15日以其母親張金蓮名義承租之 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交予薛竣豪使用,平時由薛 竣豪駕車,搭載邱愷恩擔任車手職務。周雨杰邱愷恩、薛 竣豪、少年林○龍(真實姓名年籍詳卷,另移由本院少年法 庭辦理)、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偉哥」及所屬詐欺集 團不詳成員,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 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 取得他人財物之犯意聯絡,由該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先後佯裝 為中央健康保險局之公務員、刑事警察局警員,於106年2月 23日上午10時致電劉淑玲,並佯稱:劉淑玲違規使用健保卡 ,盜領價值80萬元之藥品,應儘速與警察局聯繫,且應提供 金融帳號及密碼,以確認其有無洗錢嫌疑云云,致劉淑玲陷 於錯誤,依指示將其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 金融卡置於紅包袋內,帶至臺中市豐原區中陽路與自成街口 之中陽公園等待。周雨杰透過集團上手「偉哥」知悉劉淑玲 業已受騙,即指示少年林○龍假冒幹員,於同日11時33分許 前某時許,至上開地點與劉淑玲會面,收取劉淑玲所有之上 開郵局帳戶金融卡得手後,旋即搭乘薛竣豪邱愷恩所駕駛 之前揭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由林○龍邱愷恩 於附表三所示之時間、地點,持劉淑玲所有之上開郵局帳戶 金融卡,接續操作自動櫃員機輸入密碼,以此不正方式提領 附表三所示之款項共計18萬2000元。前開提領之款項均由邱 愷恩交予周雨杰周雨杰從中獲取第1日(即106年2 月23日 )提領款項15萬元之7 %即1萬500元作為報酬,邱愷恩獲取 第1日1500元及第2日(即106年2月24日)1000元,共計2500 元之報酬之報酬,薛竣豪獲取第1日1500元之報酬。六、案經李聖慧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陳惠瑾及劉淑 玲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報告偵辦;暨臺中市政府 警察局霧峰分局、烏日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偵查起訴及追加起訴。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之1 至第159條之4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 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 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 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 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



159條之5規定甚明。查本判決所引用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 外之供述證據,檢察官、被告蔡佳宏邱愷恩任泓愷、張 承志、詹興邦鄭式恩周雨杰對各該證據能力均不爭執, 且至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方 法於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應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 適當。
二、本件判決基礎之其餘非供述證據部分,檢察官、被告蔡佳宏邱愷恩任泓愷張承志詹興邦鄭式恩周雨杰於言 詞辯論終結前對於各該證據,並未陳明其取得程序有不合法 之情形,其等對於下列各該非供述證據之證據能力亦無爭執 ,本院亦未發現下列各該非供述證據有以非法方式取得之情 形,應有證據能力。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被告邱愷恩任泓愷張承志詹興邦鄭式恩及周雨 杰對其等所涉上揭犯罪事實一至五部分犯行;被告蔡佳宏對 於其所涉上揭犯罪事實二部分犯行,於警詢、偵訊時及本院 準備程序、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核與下列告訴人或被害人於 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及同案被告薛竣豪游婷雅於警詢及偵 查中之供述相符,並有下列非供述證據資料可資佐證:(一)供述證據部分:
⒈證人即告訴人李聖慧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偵字第23867號卷 一第131至133頁)。
⒉證人即被害人林左元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少連偵字第 214 號卷第66至67頁、第159頁反面至160頁反面、核交字第 4062號卷第4頁)。
⒊證人古○勝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少連偵字第214 號卷 第61至65頁、第173至174頁)。
⒋證人張世詳(即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出租業者 )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少連偵字第214號卷第69至70頁)。 ⒌證人即告訴人陳惠謹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豐原分局警 卷第2至4頁、偵字第12029號卷第19至20頁)。 ⒍證人即被害人陳春花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少連偵字第 231號卷第26至27頁、第68至69頁)。 ⒎證人林亞勳(即誠運世捷租車公司職員)於警詢時之證述( 見少連偵字第231號卷第102頁)。
⒏證人即告訴人劉淑玲於警詢時之證述(見少連偵字第112 號 卷第19至20頁、第21至22頁、第23至25頁)。 ⒐另案被告江丞竣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少連偵字第 231 號卷第15至18頁、第52至53頁、第65至66頁、少連偵字第27 號卷第83頁、第85頁)。




⒑證人葉○銘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少連偵字第231 號卷 第20至23頁、第73至74頁、第78頁、第79至80頁)。 ⒒同案被告游婷雅於警詢、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時之供述(見 偵字第23867 號卷一第107至109頁、卷二第23至24頁、本院 訴字第1198號卷一第158至167頁)。 ⒓同案被告薛竣豪於警詢、偵查及本院準備程序時之供述(見 偵字第23867 號卷一第118至122頁、卷二第15至16頁、本院 訴字第1198號卷一第171頁反面至第173頁、少連偵字第 112 號卷第29至35頁、少連偵字第170 號卷第130至131頁、本院 訴字第1690號卷第64頁反面)。
(二)非供述證據部分:
⒈106年2月16日相關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①上午7 時30 分至7 時37分許,車牌號碼000-0000、RBG-8717號租賃小客 車出現於康樂街與自由路口附近,車輛停放於路邊停車格後 ,駕駛人及乘客下車進入本院借用廁所,再前往弘爺漢堡早 餐店;②上午8時22分許至8時25分許,車牌號碼000-0000、 RBG-8717號租賃小客車離開現場;③上午10時3分至10時8分 許,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出現於康樂街與市府路 口,被告任泓愷下車前往與告訴人李聖慧會面;④上午10時 10分至10時24分,車牌號碼000-0000、RBG-8717號租賃小客 車不斷出現於康樂街與市府路口;⑤上午11時3 分許,車牌 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到達中油加得利加油站,被告任 泓愷立即上前,被告張承志下車與被告任泓愷前往廁所;⑥ 上午11時5 分許,被告張承志返回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 小客車;上午11時7 分許,被告任泓愷離開中油加得利加油 站;⑦上午11時7 分許、11時14分、11時31分許,被告任泓 愷前往華南商業銀行、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國泰世華商業銀 行提款】(見偵字第23867 號卷一第85頁、第137至138頁、 第146至176頁)。
⒉車牌號碼000-0000、RBG-8717號租賃小客車之賀徠小客車租 賃契約書、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見偵字第23867號卷一第177 至178頁、第179至180頁)。
⒊【告訴人李聖慧部分】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兆豐國際商 業銀行榮總分行帳號00000000000 號、中華郵政台中大坑口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臺灣銀行新營分行帳號00 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及交易明細表、內政部警政署反 詐騙案件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西區派出所受 理各類案件紀錄表(見偵字第23867 號卷一第134至136頁、 第139至142頁、第144至145頁、第216至217頁、第218至219 頁、第220至221頁)。




⒋被告蔡佳宏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被指認人:詹興邦、古 ○勝】、被告詹興邦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被指認人:蔡 佳宏、古○勝】、證人張世詳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被指 認人:詹興邦】(見少連偵字第214 號卷第42頁、第59至60 頁、第71至72頁)。
⒌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中華民國小客車租賃定型 化契約書、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見少連偵字第214 號卷第84 至85頁)。
⒍【被害人林左元部分】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 號 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影本(106少連偵214卷第68頁)。 ⒎105年6月13日相關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①下午1 時38 分許至1 時52分許,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停在大 里街口,少年古○勝下車,步行前往福興宮換裝;②下午 2 時4 分許,被害人林左元在大里路與大里街口,將款項交予 少年古○勝;③下午2時8分許,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 客車前往長興一街接應被告詹興邦與少年古○勝】(見少連 偵字第214號卷第86至92頁)。
⒏【告訴人陳惠謹部分】彰化商業銀行大林分行帳號00000000 000000號帳戶、臺灣銀行斗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崇德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 封面影本及交易明細表(見豐原分局警卷第5至7頁、第9 至 至10頁、偵字第12029號卷第12-1至12-2頁)。 ⒐偽造之「法務部行政執行假扣押處分命令」、「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檢察署公證科偵查卷宗」影本(見豐原分局警卷第11 至12頁)。
⒑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車輛 使用買賣協議書(豐原分局警卷第16至17頁)。 ⒒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遭詐欺案調閱監視器情形及偵辦 作為說明、105年6月13日相關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豐 原分局警卷第13至14頁、第24頁)。
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105 年11月11日、106年1月19日 、105年12月27日警員職務報告(見少連偵字第231號卷第10 頁、第120頁、少調字第99號卷第4至5頁)。 ⒔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105 年11月11日扣押筆錄【受執 行人:江丞竣、執行處所:臺中市○○區○○路000 號(龍 井郵局115 支)】、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及贓物 領據(見少連偵字第231號卷第11至14頁、第39頁)。 ⒕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車輛使 用買賣協議書(見少連偵字第231號卷第42頁、第104頁)。 ⒖【被害人陳春花部分】中華郵政那瑪夏郵局00000000000000



號帳戶郵局存簿封面及內頁明細影本(見少連偵字第231 號 卷第43至44頁)。
⒗105年11月11日郵政存簿儲金提款單(見少連偵字第231號卷 第123頁)。
⒘刑案現場圖【查獲地點:龍井郵局115支】(見少連偵字第 231號卷第49頁)。
⒙證人葉○銘持用手機之易信通訊軟體「狗氏賺錢企業社法人 財團」等與詐欺集團成員間之對話紀錄(見少連偵字第231 號卷第81至87頁)。
⒚105年6月13日相關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另案被告江丞 竣於105年11月11日中午12時1分許,至龍井郵局臨櫃提款】 (見少連偵第231號卷第124頁)。
⒛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107年3月16日、107年4月3日警 員職務報告(見他字第2460號卷第3至6頁、少連偵字第170 號卷第35至36頁)。
【告訴人劉淑玲部分】中華郵政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存摺封面影本及交易明細(見他字第2460號卷第11至13頁) 。
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之賀徠小客車租賃契約書( 見他字第2460號卷第15頁)。
106年2月23日相關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①上午11時28 分、11時29分許,RBG-2725號租賃小客車行經臺中市豐原區 水源路611 巷;②上午11時35分、中午12時15分許,少年林 ○龍至中華郵政水源郵局、三民郵局提款】(見他字第2460 號卷第44至46頁)。
106年2月24日相關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上午9 時41分 許,被告邱愷恩至中華郵政漢口路郵局提款】(見他字第24 60號卷第47頁)。
綜參上揭證據資料,足認被告蔡佳宏邱愷恩任泓愷、張 承志、詹興邦鄭式恩周雨杰此部分自白與事實相符,堪 以採信。
二、被告蔡佳宏雖於警詢及偵查中,對於犯罪事實一部分犯行均 坦承不諱,惟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則矢口否認參與此部 分犯行,辯稱:我於警詢及偵查中會認罪,是因為我被查獲 時與同案被告游婷雅係情侶關係,我有跟游婷雅說不會讓她 有事,我會扛下來,我在製作筆錄時,由警員口中得知游婷 雅大概之供述內容,因為怕會牽扯到游婷雅,我就按照她們 的意思去講,我是最後一個製作筆錄的,其他人在外面都已 經串供,我會知道案情是因為當天晚上我有約邱愷恩出來唱 歌,聽他們聊天時講到云云(見本院訴字第1198號卷一第13



1頁反面至第132頁)。經查:
(一)被告蔡佳宏確有參與犯罪事實一部分犯行,此據被告蔡佳宏 於106年6月21日警詢時供稱:我有參與該次詐騙,任泓愷是 聽從我與邱愷恩張承志之指示出面與被害人面交;原本邱 愷恩有找到人要負責出面與被害人面交,但這個人找不到, 聽說他於106年2月16日上午要去法院報到,所以我與邱愷恩薛竣豪張承志游婷雅任泓愷等人先去臺中地方法院 旁之早餐店,吃早餐等他,但早餐吃到一半,我就接到鄭式 恩(鄭式恩被訴涉犯犯罪事實一部分犯行,由本院另為無罪 諭知,詳後述)電話,告訴我現在有工作了,討論後就由任 泓愷出面與被害人面交,之後我們就駕駛兩台車離去,我們 先開車去任泓愷之住處換裝,因為任泓愷當時穿著很隨便, 我叫他要穿正式一點的服裝,然後我們又兩部車開回現場, 任泓愷下車後,兩部車就在附近繞幫任泓愷把風,任泓愷成 功拿到被害人提款卡後,我與邱愷恩同一部車,先到中華路 上靠近公園路的停車場等待,我就打給張承志,要張承志負 責看好任泓愷提領現金,不要讓他跑掉了,然後負責收取任 泓愷提領之現金,並要張承志將現金拿到太原路上的停車場 給我;我拿到錢以後,就打電話給鄭式恩,告訴鄭式恩我在 太原停車場旁的巷子內,我看到與我面交的人後,我先自我 介紹,再把電話給對方聽,由鄭式恩與對方確認身分,我再 把錢交給他;我拿到6 %即7800元之報酬後,再把其中6500 元交給邱愷恩去發,我個人拿到1300元,剩餘款項交給公司 的人等語(見偵字第23687號卷一第54至57頁);及於107年 2月5日偵查中供稱:當天我與游婷雅張承志邱愷恩、薛 竣豪、任泓愷一起在康樂街與市府路口之弘爺漢堡吃早餐, 鄭式恩打電話給我問我有沒有人,說有單,之後我好像問邱 愷恩、薛竣豪張承志他們誰要去,邱愷恩不知道要找誰, 但沒有找到,任泓愷說缺錢要做車手,後來張承志去向任泓 愷拿錢,我在附近等,張承志再把錢交給我,我拿到錢後拿 去太原或中華停車場,我自己先留6 %,約7000、8000元, 其餘交給鄭式恩,我拿到1000多元,其他交給張承志、薛竣 豪或邱愷恩其中1 人等語(見少連偵字第214號卷第161頁正 反面)綦詳。
(二)被告邱愷恩於106年8月10日警詢時供稱:我們原本要去找答 應我們要出面與被害人面交之人,因為聽說他於105年2月16 日上午要去法院報到,我們就在附近的早餐店等他;車牌號 碼000-0000號、RBG-2725號租賃小客車是張承志他們本來要 租了出去玩,後來蔡佳宏說有單(意指有詐騙工作),所以 就沒有出去玩了;任泓愷是聽從蔡佳宏指示,由蔡佳宏主導



,也是蔡佳宏當場一個一個問誰要出去面交,任泓愷是自願 前往取款,當時幫任泓愷把風時,任泓愷領完錢以後就交給 張承志張承志以電話告知蔡佳宏已經收到錢,並詢問我們 在什麼地方,蔡佳宏告訴張承志他們在太原停車場,後來張 承志、游婷雅薛竣豪開車到太原停車場任泓愷自行坐計 程車前來太原停車場,跟我與蔡佳宏會合,本次獲利是詐欺 贓款之6 %即7800元,蔡佳宏拿走1300元,給我6500元去發 等語(見偵字第23867號卷一第67頁反面至第72頁);於107 年2 月22日偵訊時供稱:當時蔡佳宏收到任務,說是面交, 任泓愷說缺錢,他要去;我與蔡佳宏離開早餐店後,本來在 法院附近繞,他們說要看任泓愷有無拿錢後跑走,我跟蔡佳 宏說在停車場等就好;我與蔡佳宏太原停車場等,張承志 將裝有錢的黑色包包交給我,我再交給蔡佳宏等語(見偵字 第23867號卷二第26頁反面至第27頁)。(三)被告任泓愷於106 年5月7日警詢時供稱:當天原本是「楚得 宗」(音譯)要出面與被害人面交,可是他後來沒有接電話 ,於是綽號「古錐」之蔡佳宏邱愷恩張承志表決要我出 面與被害人面交,我向被害人取得提款卡後,蔡佳宏用通訊 軟體微信打我手機,叫我將提款卡拿去加油站,在加油站男 廁內,將提款卡給張承志看後,張承志蔡佳宏叫我去領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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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