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10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哲誠
選任辯護人 鄭宇航律師
李進建律師
被 告 洪君鍀
黃千珈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林俊賢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2563
號、第5611號、第6012號、第6219號、第6883號、第10162 號、
第10455 號、第27000號、第31193號、第31195號、第31199號)
,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
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
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劉哲誠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21、附表二編號1至17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21、附表二編號1至17「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洪君鍀犯如附表二編號1至14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1至14「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黃千珈犯如附表二編號1 至6、9至13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1至6、9至13「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附表五編號1至6、8至12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被告劉哲誠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柒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劉哲誠、張豈銘(由本院另行審結)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 綽號「賽門」、「阿俊」等成年人,自民國105 年10月初起 ,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
罪之犯意聯絡,共同組織詐欺集團,推由張豈銘負責持金融 機構金融卡提領贓款,即擔任俗稱車手之工作,劉哲誠則依 「阿俊」之指示,前往臺中市各地家樂福等賣場置物櫃領取 人頭帳戶金融卡、工作手機等物,交予張豈銘贓款,或將張 豈銘領得之贓款,置於臺中市各地家樂福等賣場置物櫃,劉 哲誠每日可獲得新臺幣(下同)1,500 元之薪資,張豈銘則 以提領金額之1.5 %分得報酬。㈠、嗣該詐欺集團之不詳成 年成員,先後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各以附表一所示之方式 施以詐術,致附表一所示之田秀鳳等人均陷於錯誤,各依指 示匯款至附表一所示之各該帳戶,再由張豈銘於附表一所示 之時間、地點,持附表一所示之各該帳戶金融卡,操作自動 櫃員機提領贓款得手,先扣除劉哲誠、張豈銘所得薪資或報 酬後,所餘款項以現金交予劉哲誠,再由劉哲誠置於指定之 賣場置物櫃,或由張豈銘匯款至指定帳戶之方式交付上游。 ㈡、張豈銘自105 年12月初起,為分散其車手工作之負擔, 於105年12月5日前某日,招募同具加重詐欺取財犯意聯絡之 洪君鍀、黃千珈加入其所屬之前揭詐欺集團擔任車手工作, 張豈銘與洪君鍀言明倘若取得贓款,張豈銘以提領金額0.5 %之比例分得報酬,洪君鍀、黃千珈則以提領金額1 %之比 例平分報酬;與黃千珈則約定,黃千珈於105年12月5日之工 作報酬為1,000 元,105年12月6日之工作報酬為提領金額之 1.5 %。嗣該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年成員,先後於附表二所示 之時間,各以附表二所示之方式施以詐術,致附表二所示之 林麗君等人均陷於錯誤,各依指示匯款至附表二所示之各該 帳戶。嗣由洪君鍀駕車搭載黃千珈,於附表二編號 1至6、9 至13所示之時間、地點,持附表二編號1 至6、9至13所示各 該帳戶金融卡,操作自動櫃員機提領附表二編號1 至6、9至 12所示贓款得手,另附表二編號13所示帳戶因遭圈存止付, 致洪君鍀、黃千珈無法順利提領該次詐欺款項而未遂;及由 洪君鍀於附表二編號7、8、14所示之時間、地點,持附表二 編號7、8、14所示各該帳戶金融卡,操作自動櫃員機提領附 表二編號7、8、14所示贓款得手;另由張豈銘於附表二編號 15至17所示之時間、地點,持附表二編號15至17所示各該帳 戶金融卡,操作自動櫃員機提領附表二編號15至17所示贓款 得手。洪君鍀、黃千珈提領所得贓款均交予張豈銘,由張豈 銘交予劉哲誠置於指定之賣場置物櫃,或由張豈銘匯款至指 定帳戶之方式交付上游。嗣附表一所示之田秀鳳等人及附表 二所示之林麗君等人發現遭受詐騙而報警處理,經警循線查 獲張豈銘等人,並於106 年1月13日7時44分許,持本院核發 之106 年度聲搜字第99號搜索票,在張豈銘位在臺中巿大里
區文心南路1319巷19號之住處執行搜索,扣得附表三所示之 物;於同年2月15日7時43分許,經洪君鍀同意執行搜索後, 在洪君鍀位在臺中市○○區○○街00巷0號5樓之住處,扣得 附表四所示之物;另於同年3月28日8時45分許,持臺灣彰化 地方法院106年度聲搜字第333號搜索票,在劉哲誠位在臺中 市○○區○○路00巷00號之住處執行搜索,扣得附表五所示 之物。
二、案經田秀鳳、李嘉欣、蘇展緯、賴芷延、李芊菡、黃建智、 廖雨晨、余宛虹、劉智東、何金亮、鄭為元、林佳均、徐儷 慈、郭朝勝、張致豪、陳威嘉、陳怡伶、杜宜珊、林麗君、 林佳蓓、湯盈真、陳怡蒨、李圓緣、周朝根、林書義、陳文 才、陳孟廷、伍文斌、湛懋隆、詹杰翰、林南廷、鄭慈恩告 訴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第五分局、清水分局及東 勢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暨彰化縣警察局和 美分局報告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陳請臺灣高等檢察署 臺中檢察分署檢察長移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 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 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第一次審判期 日前之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 ,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 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查,本案被告劉哲誠、洪君鍀、黃千珈所犯係死刑、無期徒 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 件以外之罪,其等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 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劉哲誠、洪君鍀、黃 千珈及被告劉哲誠、黃千珈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 簡式審判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第1項之規定,裁 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又簡式審判程序之證 據調查,不受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規定之限制,參諸刑 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甚明。因此有關傳聞證據之證據能 力限制規定無庸予以適用,且本案各項證據均無非法取得之 情形,故本案以下所引證據,自均得作為認定事實之證據, 先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劉哲誠、洪君鍀、黃千珈於警詢及 偵查中,本院準備程序及審判時均坦承不諱,核與下列告訴
人、被害人或證人於警詢時之證述相符,並有下列非供述證 據可資佐證:
(一)供述證據部分:
⒈告訴人田秀鳳於警詢中之證述(臺中地檢偵字第10455 號卷 第56至57頁)。
⒉被害人鍾秀昀於警詢中之證述(臺中地檢偵字第10455 號卷 第51頁反面至第52頁反面)。
⒊告訴人李嘉欣於警詢中之證述(臺中地檢偵字第10455 號卷 第63頁至第65頁反面)。
⒋告訴人蘇展緯於警詢中之證述(臺中地檢偵字第10455 號卷 第84頁正反面)。
⒌告訴人賴芷延於警詢中之證述(霧峰分局警卷二第89至90頁 )。
⒍被害人楊美齡於警詢中之證述(霧峰分局警卷二第97頁)。 ⒎告訴人李芊菡於警詢中之證述(霧峰分局警卷二第106至107 頁)。
⒏告訴人黃建智於警詢中之證述(霧峰分局警卷二第110 頁反 面至第112頁)。
⒐告訴人廖雨晨於警詢中之證述(霧峰分局警卷二第118 頁至 第120頁反面)。
⒑告訴人余宛虹於警詢中之證述(霧峰分局警卷二第129 頁反 面至第130頁反面)。
告訴人劉智東於警詢中之證述(霧峰分局警卷二第2至3頁) 。
⒓告訴人何金亮於警詢中之證述(霧峰分局警卷二第10至11頁 )。
⒔告訴代理人兼證人翁淑玲於警詢中之證述(霧峰分局警卷二 第136至139頁)。
⒕告訴人林佳均於警詢中之證述(霧峰分局警卷二第16至17頁 )。
⒖告訴人徐儷慈於警詢中之證述(霧峰分局警卷二第29頁反面 至第30頁)。
⒗告訴人郭朝勝於警詢中之證述(霧峰分局警卷二第35至36頁 )
⒘告訴人張致豪、陳威嘉於警詢中之證述(第五分局警卷第 9 至10頁、第11至12頁)。
⒙被害人王楊桂蘭於警詢中之證述(東勢分局警卷第11至13頁 )。
⒚被害人梁鳳琴於警詢中之證述(東勢分局警卷第8 至10頁) 。
⒛告訴人陳怡伶於警詢中之證述(霧峰分局警卷二第159至161 頁、第162至163頁)。
告訴人杜怡珊於警詢中之證述(霧峰分局警卷二第178至181 頁)。
告訴人林麗君於警詢中之證述(霧峰分局警卷三第3至4頁) 。
告訴人林佳蓓於警詢中之證述(霧峰分局警卷三第37至38頁 )。
告訴人湯盈真於警詢中之證述(霧峰分局警卷三第23至25頁 )。
被害人程恩綺於警詢中之證述(霧峰分局警卷三第44至45頁 )。
被害人何平於警詢中之證述(霧峰分局警卷三第172至173頁 )
被害人趙惠如於警詢中之證述(霧峰分局警卷三第179至180 頁)。
告訴人陳怡蒨於警詢中之證述(霧峰分局警卷三第95至99頁 )。
告訴人李圓緣於警詢中之證述(霧峰分局警卷三第138至141 頁)。
告訴人周朝根於警詢中之證述(霧峰分局警卷二第218至220 頁)。
告訴人林書義於警詢中之證述(霧峰分局警卷二第206至207 頁)。
告訴人陳文才於警詢中之證述(霧峰分局警卷三第51至52頁 )。
告訴人陳孟廷於警詢中之證述(霧峰分局警卷三第66至67頁 )。
告訴人伍文斌於警詢中之證述(霧峰分局警卷三第80至81頁 )。
告訴人湛懋隆於警詢中之證述(霧峰分局警卷三第156至158 頁)。
告訴人詹杰翰於警詢中之證述(霧峰分局警卷二第44至45頁 )。
告訴人林南廷於警詢中之證述(霧峰分局警卷二第58至59頁 )。
告訴人鄭慈恩於警詢中之證述(霧峰分局警卷二第68至69頁 )。
(二)非供述證據部分:
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 所示行動電話WECHAT對話紀錄蒐證相片
32張(霧峰分局警卷一第11至34頁、第76至91頁反面)。 ⒉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2所示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8 張、 彰化銀行存款憑條2張(臺中地檢偵字第2563號卷第27至29 頁)。
⒊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部分:
⑴105 年10月13日中華郵政沙鹿鹿寮郵局、統一超商智光門市 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8張(臺中地檢偵字第10455號卷第17 頁正反面、第19頁正反面)。
⑵105年10月27日臺中市大里區農會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8張 (霧峰分局警卷一第92至93頁)。
⑶105年11月5日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大里分行監視錄影畫面翻 拍照片3 張、臺中市大里區農會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7張 (霧峰分局警卷一第94頁、臺中地檢偵字第2563號卷第 224 至228頁)。
⑷105年11月7日統一超商遠平門市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6 張 (第五分局警卷第23至25頁)。
⑸105年11月8日統一超商新社門市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6 張 (東勢分局警卷第26至26頁)。
⑹105年12月5日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監視錄影畫面 翻拍照片2 張、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大里分行監視錄影畫面翻 拍照片6張、臺中市○○區○○路000號車美樂公司所設彰化 商業銀行自動櫃員機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4張、臺中市○ ○區○○路000 號臺灣電力公司所設臺灣銀行自動櫃員機監 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2 張、統一超商國光門市、國光花卉市 場、新光商業銀行大里分行、統一超商里德門市、元大商業 銀行大里分行、全家便利超商大里金城門市、大里美群門市 、大里永興門市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8張(和美分局警卷 一第56頁、第61至66頁、第87頁、第92至96頁)。 ⑺105年12月6日全家超商大里美群門市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 5 張、中華郵政大里仁化郵局監視錄影畫面拍照片13張、臺 中市○○區○○○○路0 號有達工業(股)公司所設臺灣企 銀自動櫃員機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1 張(和美分局警卷一 第67至68頁、第69至72頁、第150頁)。 ⑻105年12月7日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9 張(霧峰分局警卷一 第129頁正反面)。
⒋被告黃千珈衣著照片2張(和美分局警卷一第111頁)。 ⒌刑事警察局電信偵查大隊偵二隊106年1月23日偵查報告(彰 化地檢他字第236號卷第2至4頁)。
⒍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偵查隊106年3月15日職務報告( 臺中地檢偵字第10455號卷第10頁正反面)。
⒎詐欺車手、提款金額、地點明細一覽表(霧峰分局警卷一第 95至97頁、第122至123頁、第125至128頁、第148至155頁、 霧峰分局警卷四第1 至7頁、第8至16頁、東勢分局警卷第14 頁、第五分局警卷第30頁、和美分局警卷一第2至4頁、臺中 地檢偵字第2563號卷第148至149頁、臺中地檢偵字第6883號 卷第18至25頁、臺中地檢偵字第5611號卷第29至34頁、臺中 地檢偵字第10455號卷第16頁)。
⒏中華郵政臺中進化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 號帳戶(戶 名:張光輝)立帳申請書、客戶歷史交易清單(臺中地檢偵 字第10455號卷第41頁反面、第42頁)。 ⒐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豐原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戶 名:張光輝)基本資料、交易明細表(臺中地檢偵字第0000 0號卷第45至46頁)
⒑中華郵政高樹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 號帳戶(戶名:黃 文宗)申請變更帳戶事項申請書、客戶歷史交易清單(霧峰 分局警卷四第47至48頁)。
⒒中華郵政大園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 號帳戶(戶名:李 哲皓)申請變更帳戶事項申請書、客戶歷史交易清單(霧峰 分局警卷四第49至50頁)。
⒓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 號帳戶(戶名: 葉佳蓉)活期性存款結清帳戶明細查詢、基本資料及開戶申 請資料(霧峰分局警卷四第18至38頁、臺中地檢偵字第6012 號卷第113頁)。
⒔中華郵政苗栗嘉盛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 號帳戶(戶名 :李雅惠)立帳申請書、客戶歷史交易清單(霧峰分局警卷 四第52至53頁)。
⒕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路竹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戶 名:曹家菁)新開戶建檔登陸單、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 霧峰分局警卷四第40至41頁、臺中地檢偵字第6012號卷第11 1頁)。
⒖中華郵政新城北埔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 號帳戶(戶名 :吳莉莉)立帳申請書、基本資料、客戶歷史交易清單(第 五分局警卷第27至29頁)。
⒗中華郵政內湖文德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 :謝依庭)基本資料、客戶歷史交易清單(核交字第876號 卷第4至12頁)。
⒘中華郵政大里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 號帳戶(戶名:廖 承瑋)立帳申請書、申請變更帳戶事項申請書、客戶歷史交 易清單(霧峰分局警卷四第54至56頁)。
⒙花旗(臺灣)商業銀行松江分行帳號0000000000號帳戶(戶
名:張宗承)基本資料、綜合月結單、提款交易明細、開戶 申請書(霧峰分局警卷四第65至75頁、和美分局警卷一第13 1至133頁、和美分局警卷二第4至9頁)。 ⒚華南商業銀行彰化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賴 麗如)客戶資本資料、開戶總約定書條款確認聯、存款往來 項目申請書、客戶中文資料、交易明細表(霧峰分局警卷四 第94至101頁、和美分局警卷一第57至59頁、第154頁)。 ⒛華南商業銀行台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 :簡佩怡)客戶資料整合查詢、台幣帳戶交易明細(和美分 局警卷一第127至128頁)。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台東簡易型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簡佩怡)基本資料、存款交易明細(霧峰分局警卷 四第87至89頁)。
中華郵政三峽中山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 號帳戶(戶名 :謝郁樺)立帳申請書、申請變更帳戶事項申請書、客戶歷 史交易清單(霧峰分局警卷四第61至63頁)。 臺中商業銀行和美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賴 麗如)客戶基本資料、印鑑卡、交易明細表(霧峰分局警卷 四第58至60頁、和美分局警卷一第150至153頁)。 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戶名:洪育柚) 開戶申請書、交易明細表(霧峰分局警卷四第77至78頁)。 台中商業銀行南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洪 育柚、原名:洪莉婷)存款業務往來申請約定書、更換戶名 申請書、交易明細表(霧峰分局警卷四第80至85頁)。 彰化商業銀行楊梅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 羅淑娟)個人戶顧客印鑑卡及基本資料、交易明細查詢(霧 峰分局警卷四第91至92頁)。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城內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戶名:戴伯丞)基本資料、開戶申請資料、交易明細資料查 詢(霧峰分局警卷四第42至45頁、臺中地檢偵字第6012號卷 第107至108頁)。
各告訴人或被害人之報案相關資料:
⑴附表一部分:
①告訴人田秀鳳: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豐原分局豐州派出所陳報 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 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 詢專線紀錄表、聯邦銀行存戶交易明細表(臺中地檢偵字第 00000號卷第55頁、第58至61頁。) ②被害人鍾秀昀: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富興派出所受理 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臺中地檢偵字第10455 號卷 第53頁至第54頁反面。)
③告訴人李嘉欣: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永明派出所陳報 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 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臺中活儲存款明 細(臺中地檢偵字第10455號卷第63頁、第66至68頁、第70 頁)。
④告訴人蘇展緯: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普仁派出所、受 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地檢偵字第00 000號卷第85至87頁)。
⑤告訴人賴芷延: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明秀派出所陳報 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 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65 專線協請金融機 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 交易明細表(霧峰分局警卷二第86至88頁、第91至96頁) ⑥被害人楊美齡:臺南市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大灣派出所受理刑 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 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 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第 一銀行自動付款交易明細表(霧峰分局警卷二第98至102 頁 )。
⑦告訴人李芊菡: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漢民路派出所陳 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 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渣打銀行帳號0000 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交易明細(霧峰分局警卷二第103至1 05頁、第107頁反面、第108頁反面、第109頁)。 ⑧告訴人黃建智: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龍井分駐所受理 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 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 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台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 號帳戶存摺交易明細(霧峰分局警卷二第110頁、第112頁反 面、第113至115頁)
⑨告訴人廖雨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文林派出所陳報 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 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 線紀錄表、聯邦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表 (霧峰分局警卷二第116至117頁、第122頁反面、第123頁反
面)。
⑩告訴人余宛虹: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南崁派出所受理 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 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華南商業銀行存摺存款明細查詢、內 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霧峰分局警卷二第129 頁、第131頁正反面、第132頁反面、第133頁反面)。 ⑪告訴人劉智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松山派出所陳報 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 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 線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彰化銀行匯款 回條聯(霧峰分局警卷二第1頁正反面、第4頁、第5頁、第7 頁正反面、第9頁)。
⑫告訴人何金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台灣 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聯(霧峰分局警卷二第12、13頁) ⑬告訴人鄭為元: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中山二派出所陳 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 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 紀錄表、LINE對話紀錄、台北富邦銀行匯款委託書、匯款帳 戶簡訊、委託書及鄭為元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霧峰分局警 卷二第134、135、140、142、147、153、154、155頁)。 ⑭告訴人林家均: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下公館派出所受 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 表(霧峰分局警卷二第18、19、20、24頁)。 ⑮告訴人徐儷慈:臺南市府警察局歸仁分局文賢派出所陳報單 、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 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台新銀行自動櫃 員機交易明細表(霧峰分局警卷二第28、29頁、第31至32頁 )。
⑯告訴人郭朝勝: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郭朝 勝之中華郵政臺中四張犁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 號帳戶 存摺交易明細表、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大雅分行帳號00000000 00000 號帳戶存摺交易明細表、行動電話簡訊翻拍照片(霧 峰分局警卷二第33、34頁、第37至42頁)。 ⑰告訴人張致豪、陳威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 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東門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第五分局警卷第13、14、21 、22頁)。
⑱被害人王楊桂蘭: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得和派出所一 般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新北市中和地區農會匯 款申請書(東勢分局警卷第21至25頁)。
⑲被害人梁鳳琴:南投縣政府警察局草屯分局草屯派出所陳報 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 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郵 政入戶匯款申請書(東勢分局警卷第15至20頁)。 ⑳告訴人陳怡伶: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斗六派出所陳報單、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 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 錄表、165 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 (霧峰分局警卷二第157、158、165、167、170、174、175 頁)。
㉑告訴人杜怡珊:臺南市府警察局第六分局鹽埕派出所陳報單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 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 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霧峰分局警卷二第176、177 、185、189、194、202、203頁) ⑵附表二部分:
①告訴人林麗君: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南投 縣政府警察局竹山分局竹山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各類案件紀 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 制通報單、台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回條(霧峰分局警卷三 第1 頁、第2頁正反面、第5頁反面、第10頁正反面、第20頁 )。
②告訴人林佳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萬盛派出所 、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 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 專線紀錄表(霧峰分局警卷三第36、39頁、第40頁正反面) 。
③被害人湯盈真: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 市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三張犁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 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構 聯防機制通報單、台北富邦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2 份 (霧峰分局警卷三第21、22、27、28、29、30、31頁)。 ④告訴人程恩綺: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郵政自動 櫃員機交易明細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十全路 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 便格式表(霧峰分局警卷第43、46、47、48頁)。 ⑤被害人何平: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165 專 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新竹市警察
局第一分局湳雅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新竹光華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 號存摺封面影本(霧峰分局警卷 三第171頁、第174至177頁)。
⑥被害人趙惠如: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基隆市警 察局第四分局中華路分駐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 機構協助受詐騙民眾通知疑似警示帳戶通報單、中國信託銀 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單、LINE對話紀錄(霧峰分局警卷三 第178、181、182、184頁、和美分局警卷二第76至80頁)。 ⑦告訴人陳怡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 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樹林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 報單、165 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 、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 霧峰分局警卷三第93、94、100、104、121、130頁)。 ⑧告訴人李圓緣: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台北市政 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復興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 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 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霧峰分局警卷三第 135、135、137、142、143、148頁)。 ⑨告訴人周朝根: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金山分局萬里分駐所受理 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郵政入戶匯款申請書(匯 款金額2 萬)、匯出匯款條(匯款金額15萬)(霧峰分局警 卷二第213、214、215、216、221、222頁)。 ⑩告訴人林書義: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永福派出所受理 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行動電話通聯及LINE 對話紀錄(霧峰分局警卷二第205、208、209頁、第211至21 2頁、和美分局警卷二第106至107頁)。 ⑪告訴人陳文才: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 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江陵派出所陳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 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 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165 專線協請金融機 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LINE對話紀錄、中國信託 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霧峰分局警卷三第49、50、54 、55、56、57頁、第58至61頁)。
⑫告訴人陳孟廷: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 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仁愛路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 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
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65 專線協請 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合作金庫銀行自動 櫃員機交易明細單(霧峰分局警卷三第64、65、68、71、72 、73、75、76、77頁)。
⑬告訴人伍文斌: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 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南成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 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 聯單、165 專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 、台新銀行及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霧峰分 局警卷第78、79、82、86、88、90、91、92頁)。 ⑭告訴人湛懋隆: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 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永福派出所陳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 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 件紀錄表、玉山銀行匯款申請書、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 00000號帳戶存摺交易明細(霧峰分局警卷三第 154、155、 159、160、161、163、167、170頁)。 ⑮告訴人詹杰翰: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岡山分局鳳雄派出所受理 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郵 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詹杰翰之中華郵政高雄博愛路郵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