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7年度,5705號
TCDM,107,聲,5705,2019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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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570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孫睿庭



具 保 人 孫瑞齊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
沒入其繳納之保證金(107 年度執聲沒字第250 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孫瑞齊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孫瑞齊因受刑人孫睿庭違反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 萬元,出具現金予以保證後,將受刑人停止羈押。茲因該受 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19 條之1 第2 項之 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又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另沒 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 、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具保人孫瑞齊因受刑人孫睿庭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5 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 已將受刑人釋放,有具保人出具之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存 款收款書影本各1 件附卷可稽。茲受刑人所犯上開案件業經 本院以106 年度訴字第2980號、107 年度訴字第236 號判決 判處有期徒刑2 年8 月確定,而受刑人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通知到案執行,並未到案執行,且經檢察官命警拘 提,猶未到案等情,有送達證書、拘票、拘提報告書各2 份 、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之個人戶籍資料、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復經通知具保人帶同受刑人到 案執行未果,亦有該署通知、送達證書各2 份在卷可佐,是 受刑人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 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



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李宜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洪菘臨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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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