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停止審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7年度,5678號
TCDM,107,聲,5678,20190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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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5678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許秀米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07 年度易字第3405號
),聲請停止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下稱聲請人)被訴妨害名譽 案,正由本院以107 年度易字第3405號審理中;因該案告訴 人林麗枝所提供之證據影片,其證據能力之有無與本院沙鹿 簡易庭107 年度沙補字第157 號之民事訴訟結果有關,告訴 人用以拍攝證據影片之監視器,其錄音功能,可長時間、廣 泛地將聲請人住所車庫內、廚房與陽臺等私人領域之聲音錄 下,有成立刑法第315 條之1 妨害秘密罪與侵害隱私權之虞 ,聲請人之配偶萬文忠(即上開住所所有權人)已提出要求 告訴人拆除監視器之民事訴訟,目前仍審理中,為此聲請准 予依刑事訴訟法第297 條規定,裁定停止審判等語。二、按犯罪是否成立或刑罰應否免除,以民事法律關係為斷,而 民事已經起訴者,得於其程序終結前停止審判,刑事訴訟法 第297 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告訴人前以聲請人對其為公然侮辱及誹謗之犯行,向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提起告訴,經該署檢察官偵查後向本院 提起公訴,目前由本院以107 年度易字第3405號案件審理中 ,業據本院核閱該案卷宗無訛。而聲請人以前開事由聲請停 止上揭刑事案件之審判,然告訴人所提出之監視器錄影畫面 檔案光碟是否有證據能力,屬法院職權認定之範圍,況聲請 人是否涉犯公然侮辱及誹謗罪嫌,本應由刑事法院依據證據 獨立認定事實、適用法律,自非以民事法律關係為斷,而聲 請人所指本院沙鹿簡易庭107 年度沙補字第157 號民事事件 (改分為108 年度沙訴字第1 號),亦於民國108 年1 月17 日經原告(萬文忠)撤回起訴,而無訴訟之繫屬,有本院索 引卡可證,是聲請人聲請停止本院107 年度易字第3405號刑 事案件之審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廖慧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采婕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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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