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著作權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智簡字,107年度,43號
TCDM,107,智簡,43,20190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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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智簡字第4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詹奕慈


選任辯護人 謝秉錡律師
      李秉哲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
第15921 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
處刑(原案號:107 年度智易字第55號),裁定由受命法官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詹奕慈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詹奕慈明知附表「商標註冊/ 審定號」欄所示之各該商標名 稱或圖樣【下稱系爭商標圖樣】,均經極光先進光學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極光公司】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 登記取得商標權,指定使用於頸巾、帽舌、運動帽、帽子等 商品,現仍在商標專用期限內,復明知未經上開商標權人之 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亦不得 明知係上開商品而意圖販賣而陳列,復明知商品標籤一經標 示「防偽雷射標籤」,即足表彰其商品來源,使消費者產生 「所標示之公司藉此表示該等商品係由該公司所生產製造無 誤」之主觀認知,而足以生損害於該製造公司。詎詹奕慈明 知其於民國106 年中旬,以每頂新臺幣(下同)300 元,透 過麗創企業有限公司【下稱麗創公司】負責人蔡源河,向麗 創公司購得如附表所示之黃色伸縮帽及橘色太陽帽各1 頂, 係未經極光公司之同意或授權,而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註冊 商標之侵害商標權商品,且黃色伸縮帽上含有極光公司之防 偽雷射標籤【下稱系爭雷射標籤,詳如本院卷第28頁上方照 片所示】,為偽造之準私文書,竟基於行使偽造準私文書、 違反商標法之接續犯意,先於106 年8 月間某日,利用其位 於臺中市○○區○○○街00號住所之電腦設備上網,使用其 所有之蝦皮拍賣網站賣家帳號「apochan 」,張貼上開伸縮 帽及太陽帽之照片並刊登販售「防曬.Chans .后益HOII/SUN SOUL雷射淨白美膚帽伸縮艷陽帽大帽沿遮全臉防曬范冰冰帽 」標題之訊息,以每頂2000元至2980元不等之價格,意圖販 賣而陳列前揭侵害商標權之商品,供不特定人上網瀏覽及出



價購買,以此方式侵害極光公司之商標權。嗣極光公司所屬 人員上網瀏覽詹奕慈所經營之前開蝦皮賣場,乃以合計4000 元之代價,購得如附表所示具有系爭商標圖樣及系爭雷射標 籤之黃色伸縮帽及橘色太陽帽各1 頂,詹奕慈即以此方式行 使偽造準私文書,足生損害於極光公司系爭雷射標籤正確性 ,經循線追查後始悉上情。
二、案經極光公司委由林孜俞律師告訴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陳請 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檢察長令轉臺灣臺中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
(一)被告詹奕慈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見本院卷第46頁反面) 。
(二)如附表所示商標註冊/ 審定號之商標註冊證(見士檢他卷 第3-5 頁)。
(三)經公證之告訴人極光公司官網照片(見士檢他卷第6-11頁 )。
(四)經公證之被告蝦皮賣場網頁(見士檢他卷第12-17 頁)。(五)告訴人所提出之仿品伸縮帽、仿品小太陽帽之照片(見士 檢他卷第18-19頁)。
(六)繳款證明、運送外箱資訊及被告名片(見士檢他卷第20- 22頁)。
(七)告訴人出具之鑑識報告書(見士檢他卷第23-24 頁)。(八)台灣樂天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107 年5 月2 日第107022號 函及檢附被告106 年7 月至9 月消費紀錄資料(見中檢他 卷第14-15 頁)。
(九)經公證之賣場網頁聊天紀錄影本(見中檢他卷第18-23 頁 )。
(十)告訴代理人107 年9 月11日庭呈並經本院扣押之伸縮帽及 太陽帽之翻拍照片(見本院卷第19-31 頁)。(十一)告訴代理人107 年9 月11日庭呈並經本院扣押之伸縮帽 及太陽帽各1 頂。
二、論罪科刑:
(一)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第220 條 第1 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及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意圖 販賣而透過網路方式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罪。
(二)被告上揭違反商標法及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犯行,係於密 切接近之時間內重疊實施之接續行為,難以切割而單獨評 價,是應認被告係一行為侵害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 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應從一重依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第220 條第1 項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處斷。(三)爰審酌被告意圖販賣而透過網路方式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 品,缺乏尊重他人智慧財產權之觀念,破壞商品交易秩序 ,減損商標所表彰之功能,造成如附表所示之商標權人即 告訴人受有損害,亦使民眾對該商品價值判斷形成混淆, 令告訴人合法商品之信譽與品質受質疑,而足生損害於告 訴人系爭雷射標籤之正確性,並考量被告犯後尚能坦認犯 行,且於本院審理時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賠償完畢,此據 告訴代理人陳述在卷,並有和解契約書影本在卷可參(見 本院智易卷第47、50頁),再酌以被告無其他犯罪紀錄, 素行良好,兼衡被告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 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四)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犯罪後已坦承犯行 ,念被告因一時失慮,致偶罹刑典,信其經此偵審程序及 科刑教訓,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前揭刑 之宣告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 款 規定,宣告緩刑2 年,以勵自新。
三、沒收部分:
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本案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有告訴人 出具之鑑識報告書(見士檢他卷第23-24 頁)存卷可佐,是 上開物品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 宣告沒收。
四、不另諭知公訴不受理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詹奕慈於106 年8 月間某日,利用其 位於臺中市○○區○○○街00號住所之電腦設備上網連線 至極光公司上址網站,擅自下載極光公司遮陽帽商品圖片 之方法,接續下載、重製極光公司享有著作權之遮陽帽商 品圖片,再利用電腦設備上網連線至蝦皮拍賣網站,使用 其所有之蝦皮拍賣網站賣家帳號「apochan 」,張貼上開 伸縮帽及太陽帽之照片至其所經營之蝦皮賣場,因認被告 涉嫌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2 項之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 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云云。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 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告訴人告訴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檢察官認被告係涉



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2 項之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 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依同法第100 條前段之規定 ,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於本院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 狀對被告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存卷可參(見本院智易 卷第51頁),此部分依法原應諭知公訴不受理,惟公訴意 旨認此部分若成立犯罪,與被告前揭經論罪科刑部分,有 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爰不另為公訴不受理之 諭知,併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3 項,商標法第97條後段 、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216 條、第210 條、第220 條第 1 項、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74條第1 項第1 款, 判決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本案經檢察官陳隆翔提起公訴,檢察官朱介斌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田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高偉庭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5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
(準文書)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



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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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商標權人│商標註冊│
│ │ │ │ │/ 審定號│
├──┼────────────┼──┼────┼────┤
│ 1 │仿右揭商標之黃色伸縮帽 │1件 │極光公司│00000000│
├──┼────────────┼──┤ │00000000│
│ 2 │仿右揭商標之橘色太陽帽 │1件 │ │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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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麗創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