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商標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智易字,107年度,100號
TCDM,107,智易,100,2019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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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智易字第10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國哲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
第299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洪國哲共同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意圖販賣而透過網路方式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伍佰肆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洪國哲明知「APPLE」、「SAMSUNG」之文字及圖樣(下稱系 爭商標),係分別由美商蘋果公司韓商三星電子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韓商三星公司)向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 冊,就所指定使用之手機傳輸線、電源轉接器、耳機等手機 相關商品,取得商標權(註冊/審定號: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現仍於商標權期間內,非經該公 司授權或同意,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 商標圖樣,亦不得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且其亦明知上開 商標之商品,在國內、外市場行銷多年,具有相當之聲譽, 已廣為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而屬於「著名商標」 。詎洪國哲與年籍不詳之成年人「許遠標」共同基於販賣仿 冒商標商品之犯意聯絡,由「許遠標」提供仿冒系爭商標之 手機傳輸線、電源轉接器、耳機等商品,由洪國哲負責販售 ,倘顧客網路訂購後匯款至洪國哲指定銀行帳戶,後由「許 遠標」將仿品寄予顧客,洪國哲再將從中獲取利益。洪國哲 自民國106年5月間起,於臺中市○區○○路0段00號8樓之8 住處,利用電腦網際網路設備上網連線至蝦皮拍賣網站、露 天拍賣網、YAHOO奇摩拍賣網、PCHOME商店街,以其申設之 「honogozer123」、「honogozer123」、「Z0000000000」 、「honogozer123」帳號登入後,在該拍賣網站上刊登仿冒 手機傳輸線、電源轉接頭、耳機等商品,以新臺幣(下同) 60至260元不等價格販賣該商品之訊息,而自斯時起陳列上 開仿冒商標商品,供不特定人上網瀏覽標購,附表一所示之



人見前開拍賣網站上之訊息,而向洪國哲購買附表一所示仿 冒商品。嗣經警於同年12月26日持搜索票至臺中市○區○○ 路0段00號8樓住處執行搜索,扣得附表二所示之物。二、案經美商蘋果公司委由謝樹藝律師、陳建至律師訴由內政部 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 查起訴。
理 由
壹、關於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 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 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 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 調查證據時,知有同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 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 訴訟法第159條之5亦有明文。經查,檢察官及被告洪國哲( 下稱被告)就本院所認定犯罪事實而調查採用之下列供述證 據均不爭執證據能力,復經審酌各該證據作成時之情況,尚 無違法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爰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 屬適當,而均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二、下列所引用卷內之文書證據、證物,均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 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且檢察官及被告均不爭執其等之證據 能力,經審酌前揭文書證據、證物並無顯不可信情況與不得 作為證據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反面解釋及第159 條之4之規定,均有證據能力。
貳、關於實體認定部分
一、前揭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65頁 ),核與證人即消費者陳靜苓、鄭慧婷、潘盈瑾王意欣周芸亘李欣燁薛伊庭姚依婷李沂霖馬婉萍、謝靜 儀、陳雅琳陳永珅曾文香劉玉貞梁子展陳姵汝王郁翔之證述相符(見偵卷第47至51、59至63、75至79、87 至91、103至107、115至119、133至137、147至151、161至 165、175至179、187至189、199至203、211至213、229至23 1、251至253、277至279、287至291、301至303頁),復有 上開消費者之蝦皮拍賣網站商品及訂單詳情(見偵卷53至57 、67至73、81至85、93至101、109至113、121至131、139至 145、153至159、167至173、181至185、191至197、205至20 9、215至227、233至249、255至275、281至285、293至299 、305至315頁)、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



大隊偵三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蝦皮拍賣網站 之廣告頁面、樂購蝦皮有限公司106年7月10日樂購蝦皮字第 0170710007號函、APPLE真品與仿冒品鑑定報告、經濟部智 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註冊/審定號016202)、蝦皮 拍賣網站之購買清單頁面帳號alan0229、中華郵政WebATM轉 帳明細表、蝦皮拍賣網站之寄貨資訊頁面帳號alan0229、蝦 皮拍賣包裹貼條、全家便利商店店到店繳款憑證、露天拍賣 網站之廣告頁面、YAHOO奇摩拍賣網站之廣告頁面、PCHOME 拍賣網站之廣告頁面、被告白河仙草埔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 影本、被告中國信託商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三星鑑定報 告書及所附商標註冊資料、三星侵權市值表、經濟部智慧財 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註冊簿查詢結果明細(註冊號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APPLE真品與仿冒 品鑑定報告、蘋果市值估價單、賣家hongozer123訂單明細 等在卷可憑(以上見偵卷第321至323頁、第327頁、第329至 376頁、第377至381頁、第387至393頁、第395至399頁、第 401至403頁、第405至407頁、第409至411頁、第413至415頁 、第417至433頁、第435至441頁、第443至450頁、第455頁 、第471至488頁、第501至517頁、第519頁、第521至568頁 ),並有扣案之仿冒商標商品可資佐證,足資擔保被告上開 任意性自白之真實性。
二、本件事證既明,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參、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意圖販賣而透過網路 方式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被告意圖販賣而輸入、持有 侵害商標權商品之低度行為,為意圖販賣而陳列之高度行為 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與「許遠標」有犯意聯絡及行為 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以販賣陳列侵害美商蘋果公司韓商三星公司商標權商品之單一行為,侵害美商蘋果公司韓商三星公司之商標權益,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 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處斷。二、被告自106年5月間之某日起至警方查獲時止,意圖販賣而透 過網路方式陳列前揭侵害商標權商品之犯行,係基於單一之 意圖販賣而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 地點,接續實施陳列侵害商標權商品之數舉動,侵害同一法 益,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 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 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而應 依接續犯論以包括之一罪。
三、爰審酌被告意圖販賣而透過網路方式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



,缺乏尊重他人智慧財產權之觀念,破壞商品交易秩序,減 損商標所表彰之功能,造成美商蘋果公司韓商三星公司之 商標權人受有損害;考量被告販賣時間長達半年,犯後坦承 犯行,目前僅與商標權人美商蘋果公司達成和解,此有刑事 陳報狀、承諾書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33至39頁),尚未與 商標權人韓商三星公司達成和解(見本院卷第74頁之記載) ,兼衡被告自承高中畢業,從事過7-11便利商店店員、電話 客服等工作,目前從事保全工作,及未婚、未與家人同住等 生活狀況(見本院卷第75頁審理筆錄之記載)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肆、沒收部分:
一、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 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經查,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係本案侵害商標權之物品 ,是上開物品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均宣告沒收。二、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 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犯 本案過程中即附表一所示之犯罪所得6,543元,且屬於被告 ,自應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商標法第97條後段、第98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鄒千芝提起公訴,檢察官温雅惠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廖穗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書正本之日為準。 書記官 劉雅玲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2 日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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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購買人│購買時間、商品及價格 │購買網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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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陳靜苓│106年8月5日,蘋果傳輸線1條100 │以蝦皮拍賣帳號「aliceliz」於│
│ │ │元 │上開蝦皮拍賣網購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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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鄭慧婷│106年6月11日,蘋果傳輸線3條300│以蝦皮帳號「momoco0530」於上│
│ │ │元 │開蝦皮拍賣網站購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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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潘盈瑾│106年12月25日,蘋果傳輸線1條99│以蝦皮帳號「yijundan」於上開│
│ │ │元 │蝦皮拍賣網站購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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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王意欣│106年6月22日蘋果傳輸線2條240元│以蝦皮帳號「shinl2121」於上 │
│ │ │ │開蝦皮拍賣網站購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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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周芸亘│106年9月4日,蘋果傳輸線1條98元│以蝦皮帳號「cyuns.94」於上開│
│ │ │ │蝦皮拍賣網站購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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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李欣樺│106年8月6日,蘋果電源轉接頭1個│以蝦皮帳號「Z00000000000」於│
│ │ │250元,蘋果傳輸線1條100元 │上開蝦皮拍賣網站購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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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薛伊婷│106年8月5日,蘋果傳輸線2條, │以蝦皮帳號「sunny004423」於 │
│ │ │191元 │上開蝦皮拍賣網站購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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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姚依婷│106年8月1日,蘋果傳輸線1條99元│以蝦皮帳號「chengxun306」於 │
│ │ │ │上開蝦皮拍賣網站購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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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李沂霖│106年10月22日,蘋果傳輸線2條 │以蝦皮帳號「Kartd0000000」於│
│ │ │248元 │上開蝦皮拍賣網站購買 │
├──┼───┼───────────────┼──────────────┤
│ 10 │馬婉萍│106年12月6日,蘋果傳輸線2條195│以蝦皮帳號「cute765697」於上│
│ │ │元 │開蝦皮拍賣網站購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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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謝靜儀│106年7月1日,蘋果傳輸線3條360 │以蝦皮帳號「shinykyu」於上開│
│ │ │元 │蝦皮拍買網站購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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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陳雅琳│106年6月11日,蘋果傳輸線3條330│以蝦皮帳號「tw0000-00000」於│
│ │ │元 │上開蝦皮拍賣網站購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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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陳永珅│106年6月12日、9月25日,蘋果傳 │以蝦皮帳號「zxc560254」於上 │
│ │ │輸線3條、蘋果電源轉接器1個, │開蝦皮拍賣網站購買 │
│ │ │61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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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曾文香│106年6月27日、8月2日、11月11日│以蝦皮帳號「masoso」於上開蝦│
│ │ │,三星電源轉接器1個、三星傳輸 │皮拍買網站購買 │
│ │ │線5條、蘋果傳輸線5條,1131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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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劉玉貞│106年6月18日、9月4日、12月24日│以蝦皮帳號「vicky83529」於上│
│ │ │蘋果傳輸線3條,378元 │開蝦皮拍賣網站購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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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梁子展│106年12月25日,蘋果傳輸線5條,│以蝦皮帳號「jiang5168 」於上│
│ │ │495元 │開蝦皮拍賣網站購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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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陳佩汝│106年6月12日、12月19日,蘋果傳│以蝦皮帳號「peggy76」於上開 │
│ │ │輸線7條899元 │蝦皮拍賣網站購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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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王郁翔│106年5月14日、8月15日,三星傳 │以蝦皮帳號「tw0000-00000」於│
│ │ │輸線2條,120元,蘋果傳輸線3條 │上開蝦皮拍賣網站購買 │
│ │ │3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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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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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註冊號(商標權人) │品項 │數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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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00000000(韓商三星公司) │貼紙 │421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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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00000000(韓商三星公司) │傳輸線 │ 19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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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00000000、00000000(韓商三星公司) │電源轉接頭 │ 26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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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美商蘋果公司) │傳輸線 │142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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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00000000、00000000(美商蘋果公司) │耳機 │ 11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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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00000000(美商蘋果公司) │電源轉接頭 │ 32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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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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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樂購蝦皮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商蘋果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