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07年度,438號
TCDM,107,單禁沒,438,20190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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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單禁沒字第43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庭嫚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7年度偵字第
00000號、第3121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7年度執聲字第
41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拾包(驗餘淨重分別為零點壹零玖貳公克、零點壹捌伍伍公克、零點貳零肆捌公克、零點零柒參伍公克、零點伍伍貳肆公克、零點壹陸玖陸公克、零點貳肆肆肆公克、零點肆壹肆壹公克、零點壹伍伍零公克、零點壹伍零柒公克,含包裝袋拾只)、內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而無法析離之甲基安非他命吸食器壹組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庭嫚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28966號、 第31219號提起公訴,經本院以107年度訴字第139號判決確 定。而該案所扣得甲基安非他命10包(驗餘淨重分別為0.10 92公克、0.1855公克、0.2048公克、0.0735公克、0.5524公 克、0.1696公克,106 年度安保字第1736號、0.2444公克、 0.4141公克、0.1550公克、0.1507公克,106 年度安保字第 1746號)、安非他命吸食器1 組(106 年度保管字第5008號 )均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 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 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亦有規定。
三、經查,本件被告張庭嫚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 院於107年10月23日以107年度訴字第139號判決確定在案, 有該判決書附卷可參,而本件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0包(驗餘淨重分別為:0.1092公克、0.1855公克、0.2048 公克、0.0735公克、0.5524公克、0.1696公克、0.2444公克 、0.4141公克、0.1550公克、0.1507公克),殘留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甲基安非他命吸食器1 組,經送衛生 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成分,有該院106 年11月3 日草療鑑字第1061000407號、 106 年11月30日草療鑑字第1061100292號鑑驗書2 紙在卷可



稽,均屬違禁物,本院審核認此部分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另包裝毒品之袋子,因其上所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 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均一併沒收銷燬之;至 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 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36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陳斐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丁文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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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