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原訴字,107年度,4號
TCDM,107,原訴,4,20190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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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原訴字第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曹煌富



具 保 人 楊智勛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0000
0 、24945 、24946 、26476 、26477 、33660 、33661 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智勛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拾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3 項但書及第 228 條第4 項命具保者,準用之;依同法第118 條規定沒入 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 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19 條之1 第2 項及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曹煌富因詐欺案件,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20萬元,由具保人楊智勛於民國106 年 9 月1 日繳納同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有偵訊筆錄、點 名單、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國庫存款 收款書、刑事被告現金保證書在卷可參;惟被告經本院合法 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且拘提未獲,而查無被告在監執行 或羈押中,另通知具保人偕同被告到案,具保人亦未偕同被 告到案以履行其具保責任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107 年7 月11日、同年7 月24日準備程序筆錄及刑事報到單、臺中市 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107 年7 月24日中市警四分偵字第1070 041385號函檢送本院拘票暨拘提報告書、臺灣彰化地方檢察 署107 年8 月1 日彰檢玉收107 助347 字第33197 號函檢送 之拘票暨拘提報告書、被告及具保人之戶籍資料查詢結果、 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為憑,足認被告已經 逃匿,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前開保證金沒入,所實收之利息 併沒入之。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 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 法 官 吳幸芬
法 官 尚安雅
法 官 李宜娟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名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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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