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107年度,546號
TCDM,107,交附民,546,2019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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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交附民字第546號
原   告 王楷傑



被   告 徐志勝
      金道交通遊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江政修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徐志勝之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7年度交易字
第1410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
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龍忠
                  法 官 江健鋒
                  法 官 林芳如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晴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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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道交通遊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