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07年度,1783號
TCDM,107,交易,1783,2019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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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交易字第178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韋治


上列被告因犯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
第16324 號),嗣本院審理時,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
本院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劉韋治犯過失傷害致人重傷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名稱,除證據部分另補充被告於本院審 理時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二、核被告劉韋治所為,係犯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後段之過失傷 害致人重傷罪。又被告肇事後,在未被有偵查犯罪職權之機 關或公務員發覺前,即向據報前來處理之警員表示其為肇事 人,而自首接受裁判,此有臺中市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 人自首情形紀錄表1 紙(見偵卷第23頁)在卷可考,其自首 而受裁判,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許景森提起公訴,檢察官宋恭良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王詩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淑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過失傷害罪)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 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 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2 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7年度偵字第16324號
被 告 劉韋治 男 2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段0巷0弄00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過失重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劉韋治於民國107 年1 月2 日下午,騎乘牌照號碼510 -JHN 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臺中市新社區興中街由西往東方方向行駛 ,本應注意車前狀況,且該路段速限40公里,屬寬度僅4.5 公尺之狹路,須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竟疏未注意 及此,貿然以時速60公里行駛,迨同日下午6 時4 分許,行 至編號中興枝100 左分3 電桿前,撞及同向前方行人李配阿 ,致李配阿受有頭臉部多處外傷、輕微硬腦膜下及蜘蛛膜下 腔出血、第四頸椎骨折、第三腰椎脊椎壓迫性骨折、左肋第 八、九肋骨骨折合併輕微氣血胸、骨盆骨折、左鎖骨骨折、 左側脛腓骨骨折、右耳深部撕裂傷併組織缺損、頸腰椎狹窄 併神經根病變等傷害,術後仍四肢無力須專人看護,已達對 身體、健康有重大不治、難治之重傷程度。
二、案經李配阿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東勢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劉韋治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 諱,復有告訴人李配阿(於107 年6 月11日因另件交通事故 死亡)於警詢之指訴、證人即告訴人之子王永慶於本署偵查 中之證述及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現場圖各1 份、 現場照片8 張、行車紀錄器錄影光碟1 片、錄影畫面翻拍照 片4 張、佛教慈濟醫療社團法人台中慈濟醫院診斷證明書、 臺中民總醫院診斷證明書、林新醫院診斷證明書、林新醫 院出具之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雇主申請聘僱家庭外籍看 護工用)各1 份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 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後段之過失重傷害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 條第1 項提起公訴。此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
檢 察 官 許景森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7 日
書 記 官 邱麗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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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