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07年度,1427號
TCDM,107,交易,1427,2019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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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交易字第142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關玉玲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
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關玉玲於民國107年3月4日19時9分許,無照 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途經臺中市○○區○○街 00號前,本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復 應注意在劃有行車分向線路段,除超車外,不得駛入來車之 車道內,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逆向駛入來車車道,而追撞 步行之傅榮國,致傅榮國受有左側脛骨前十字韌帶拉扯性骨 折、左側近端腓骨骨折等傷害。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判 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 3條第3款、第307 條規定參照。本件被告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認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 第1項後段之無照駕駛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規定, 須告訴乃論。茲據被告已與告訴人傅榮國達成調解,告訴人 並已具狀撤回本件告訴,有卷附之撤回告訴狀、本院調解程 序筆錄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 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鍾貴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盧俊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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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