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中簡字第312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騏豪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
偵字第29913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楊騏豪竊盜,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竊盜,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壯年,不思以正當途徑掙取金錢,圖以不 勞而獲之方式獲取財物,法治觀念實屬淡薄,破壞親屬間之 情誼與信賴,本非不得予以嚴懲;惟斟酌其犯罪手段尚屬平 和,所竊財物業已全數歸還被害人,堪認犯罪所生之損害輕 微,且被告犯後尚知坦承犯行,態度良好,有效節省司法資 源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 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6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 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戰諭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童秉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8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 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