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棄損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原簡字,107年度,69號
TCDM,107,中原簡,69,2019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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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中原簡字第6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天龍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偵字第27265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天龍犯毀損他人物品罪,累犯,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
㈠按刑法第354 條之毀損罪,以使所毀損之物,失其全部或一 部之效用為構成要件(最高法院47年台非字第34號判例要旨 參照)。所謂「毀棄」係指銷毀滅除、拋棄,使物之效用全 部喪失,「損壞」係指損傷破壞物體,使其效用全部或一部 喪失之意,「致令不堪用」則指以毀棄、損壞以外之其他方 法,雖未毀損原物,但其物之效用喪失者而言(最高法院92 年度台上字第6761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黃天龍以告訴 人林貴森所有之盆栽花盆砸擊店鋪鐵門,致該花盆破裂,有 照片2 張在卷可佐(見偵卷第85頁),盛裝土壤養殖盆栽之 效用全部喪失,該當於「損壞」之構成要件。是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354 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
㈡被告前於民國106 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6 年中 原簡字第6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已於106 年10月 2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一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在卷可參,其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 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 規定加重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與告訴人素昧平生,因其尋妻未果心情欠佳,竟 率爾拿起告訴人所有之花盆砸擊告訴人店鋪之鐵門,致該花 盆破裂,足生損害於告訴人,迄今尚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 調解,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兼衡該花盆價值200 元,有和 芳行出具之統一發票收據1 紙在卷可稽(見偵卷第75頁), 暨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及其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見 本院卷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業工、家庭經濟狀況小康之生 活狀況(見偵卷第25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適用之法律:
㈠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 ㈡刑法第354 條、第47條第1 項、第42條第3 項。 ㈢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鈴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劉美姿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0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損器物罪)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如股 107年度偵字第27265號
被 告 黃天龍 男 44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天龍前因酒後駕車涉犯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決判處有 期徒刑5 月確定,於民國106 年10月2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詎仍不知悔改,其於107 年8 月22日晚上8 時45分許,因 前往臺中市○區○○路00巷0 號( 林貴森所有租賃他人開設 店鋪之處所) 尋妻未果,竟基於毀損器物之犯意,手持林貴 森所有、擺放在上址店鋪前之花盆盆栽砸擊店鋪鐵門,致花 盆破裂損壞而不堪使用,足以生損害於林貴森。二、案經林貴森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詢據被告黃天龍固坦承持告訴人所有之花盆盆栽砸擊鐵門, 並致花盆破裂,然辯稱:花盆那麼爛還要新臺幣 5000 元云 云。惟查,上揭犯罪事實,業據告訴人林貴森於警詢及本署 偵詢時指訴綦詳,並有員警職務報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 一分局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蒐證



照片 4 張、告訴人提出之估價單及花盆毀損照片 2 張等在 卷可佐,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 條之毀損罪嫌。又被告前曾受 犯罪事實欄記載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 紀錄表附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 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 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至告訴及報告意旨另稱被告以花盆砸擊鐵門,並致鐵門凹壞 不堪使用乙節,此部分為被告所否認,辯稱:鐵門好好的, 還可以開,而且事後告訴人的鐵門也沒有換等語。經觀諸卷 附員警現場拍攝之鐵門照片,未見告訴人所指鐵門有明顯凹 陷痕跡,又告訴人雖提出三隆板金加工部出具之不鏽鋼拉門 修理整理估價單,然經本署傳喚三隆板金加工部負責人王潘 特到庭詢以鐵門毀損狀況及修理部位,經證人王潘特證稱: 白鐵門好好的,沒有凹陷,推上去的狀況是還好,伊是做板 金的,如果鐵門有凹陷伊會將該部分拉平,因為鐵門是好的 ,所以當天沒有更換鐵門,伊也沒有收錢,伊就住附近,後 來伊從那邊經過,門也正常開關等語。自難認被告當日以花 盆砸擊鐵門,已致鐵門達於毀損不堪使用之狀態,此部分罪 嫌尚有不足。惟此部分若構成犯罪,與前開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部分係屬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不起訴處 分,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7 日
檢 察 官 林彥良
本件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
書 記 官 周晏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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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