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中交簡字,107年度,3530號
TCDM,107,中交簡,3530,2019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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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中交簡字第353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家雋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
年度偵字第290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林家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8行所載「並委請 該院對其抽血檢驗,測得其血中酒精濃度為273MG/DL」之記 載,應補充為「遂於107年8月26日6時33分許,委請該院對 其抽血檢驗,測得其血液中所含酒精濃度為273MG/DL」;暨 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所載證據部分應補充「臺中市○○○○ ○○○○○○○○○○○○○○○○○0○○○○○路○○ ○○○○○號查詢機車駕駛人1紙」、「公路監理電子閘門 車號查詢機車車籍1紙」為證據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所示檢 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林家雋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 動力交通工具而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0.05以上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政府機關一再宣導酒精成分 對人之意識、控制能力具有不良影響,超量飲酒後會導致對 週遭事物之辨識及反應能力較平常狀況薄弱,飲酒後騎車將 對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全民都應戒 絕飲酒後騎車之劣行,然被告仍於飲酒後騎車上路,且因不 勝酒力與自用小貨車發生碰撞,是其飲酒後騎車行為已生實 害,又測得其血液中酒精濃度達273mg/dl,換算百分比濃度 為0.273%,酒精濃度甚高,所為於法有違,惟念其犯後坦承 犯行,犯後態度尚佳,兼衡被告過去並無前科,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頁),素行良 好,暨其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職業為廚師及家境貧寒之生 活狀況【詳警詢筆錄內受詢問人基本資料欄內職業欄及家庭 經濟狀況欄等之記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 果內教育程度註記欄之記載,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 度偵字第29033號偵查卷宗第6頁、本院卷第3頁】等一切情 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



金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蔣志祥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湯有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黃美雲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慎股 107年度偵字第29033號
被 告 林家雋 男 2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家雋於民國107年8月25日21時許,在臺中市○區○○路0 段00號林森蒜肉飯小吃店內,飲用啤酒後,竟不顧公眾通行 之安全,仍於翌(26)日4時許,自該處騎乘車牌號碼000 -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5時46分許,行經臺中 市北區北平路與文昌東一街口時,不慎與吳山富所駕駛之車 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發生碰撞(吳山富未受傷), 經警到場處理,將林家雋送往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救治, 並委請該院對其抽血檢驗,測得其血中酒精濃度為273MG/DL 而查獲。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家雋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 諱,核與證人吳山富於警詢中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查獲警 員偵查刑案職務報告書、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檢驗檢查報 告、診斷證明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 事件通知單影本、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道路交通 事故現場圖各1份及現場照片12張在卷可參。足認被告之自 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
檢 察 官 蔣志祥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7 日
書 記 官 陳文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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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