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務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6年度,799號
TCDM,106,訴,799,201901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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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79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忠煌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
第4236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被告周忠煌於民國108 年1 月12日死亡,有個人 基本資料查詢結果(特殊記事欄、特殊記事日期欄註記被告 上開死亡結果及死亡日期)在卷為憑。揆諸上開說明,爰不 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德寬
法 官 陳斐琪
法 官 李宜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洪菘臨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9 日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6年度偵字第4236號
被 告 周忠煌 男 45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中市○○區○○○街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周忠煌趙怡華前夫(於民國105 年11月25日經法院裁判離 婚,於105 年12月8 日辦理登記),2 人具有家庭暴力防治 法第3 條第1 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周忠煌前因對趙怡華 有家庭暴力行為,經趙怡華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聲請核發民 事保護令,該院並於105 年10月19日以105 年度家護字第12 00號核發民事通常保護令,裁定禁止周忠煌趙怡華實施家 庭暴力及騷擾行為。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2 年。上開保護令 並於105 年10月21日在臺中市○○區○○○街00巷00號住處 送達周忠煌知悉。嗣周忠煌於106 年1 月22日下午6 時許, 在上址住處飲用高粱酒1 小罐,於翌(23)日上午10時20分 許,在同一地點又要求繼續與趙怡華同住,經趙怡華報警, 為警於同日上午11時10分許到現場處理。詎周忠煌竟基於違 反保護令及妨害公務之故意,於警員張貴程楊敏郎依法執 行職務時,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小客車先倒車衝撞趙 怡華住處大門,又向前衝撞車牌號碼000-000 、808-JMF 號 警用巡邏機車,以此方式騷擾趙怡華,並致206-EJS 號機車 車頭破損、左側機車支架斷裂;另808-JMF 號機車則左側剎 車手把斷裂及磨損(毀損部分未據告訴)。經警以現場犯逮 捕,並於同日上午11時27分許,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 局坪林派出所內對周忠煌施以酒精檢測器檢測,測試其呼氣 後之酒精濃度竟高達每公升0.64毫克之數值。二、案經趙怡華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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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一 │被告周忠煌之供述與自白│坦承公共危險之犯罪事實│
│ │ │,惟矢口否認妨害公務、│
│ │ │違反家暴令之犯行,辯稱│
│ │ │:伊要踩煞車,結果踩到│
│ │ │油門云云。 │
├───┼───────────┼───────────┤
│二 │告訴人趙怡華於警詢時之│指訴全部犯罪事實。 │
│ │指訴 │ │
├───┼───────────┼───────────┤
│三 │警員張貴程製作之職務報│證明全部犯罪事實。 │
│ │告及現場錄影及照片20張│ │
│ │ │ │




├───┼───────────┼───────────┤
│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 │證明被告違反保護令之事│
│ │度家護字第1200號民事通│實。 │
│ │通常保護令及臺中市政府│ │
│ │警察局太平分局保護令執│ │
│ │行紀錄表 │ │
├───┼───────────┼───────────┤
│五 │酒精濃度測試單1紙 │證明被告公共危險之犯罪│
│ │ │事實。 │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35 條第1 項之妨害公務、同法第 138 條之毀損職務上掌管物品、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 之公共危險及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 款之違反保護令等 罪嫌。被告所犯妨害公務罪、毀損職務上掌管物品罪及違反 保護令罪3 罪間,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屬想像競合,請依 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妨害公務罪處斷。被告所犯 之妨害公務罪與公共危險,罪質有異,行為互殊,請予分論 併罰。
三、求刑:請審酌被告與告訴人業經法院判決離婚確定,詎被告 仍無視保護令規定,多次違反保護令為警移送,此有本署刑 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按,造成告訴人巨大身心壓力,顯 見被告毫無悔改之意,建請從重量刑,以示懲儆。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7 日
檢察官 陳 信 郎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周 淑 卿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35條
(妨害公務執行及職務強制罪)
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使公務員執行一定之職務或妨害其依法執行一定之職務或使公務員辭職,而施強暴脅迫者,亦同。
犯前二項之罪,因而致公務員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138條
(妨害職務上掌管之文書物品罪)
毀棄、損壞或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或委託第三人掌管之文書、圖畫、物品,或致令不堪用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 項、第16條第3 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 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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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