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選無效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選字,108年度,2號
PHDV,108,選,2,20190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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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選字第2號
原   告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黃政德

訴訟代理人 蔡坤隆(信股檢察事務官)

上列原告與被告莊仲瑜及黃文隆間請求當選無效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4第1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 元。
茲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8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
         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呂明燕
                法 官 王政揚
                法 官 吳宏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莊心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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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