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號
原 告 何峻陞
訴訟代理人 謝易澄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淑芬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5,4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庭 法 官 梁家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耀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