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定金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4號
PHDV,108,補,4,2019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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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號
原   告 何峻陞 
訴訟代理人 謝易澄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淑芬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5,4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庭 法 官 梁家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耀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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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