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長履行期限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司消債聲字,107年度,1號
PHDV,107,司消債聲,1,201901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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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消債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羅志誠 
即 債務人      
相 對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相 對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洪仕翰 
相 對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韓傑輔 


相 對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 對 人 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謝妁恩 
相 對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相 對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相 對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相 對 人 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即 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上列聲請人於更生方案認可裁定確定後聲請延期清償事件,本院
於民國107年12月25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理由欄三(一)中第8行關於105年度司消債聲字第1號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5個月」之記載,應更正為「6個月」。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前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 法第232 條第1 項、第239 條分別定有明文。此於更生事件 之裁定亦準用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亦有明文。二、查本院所發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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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