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6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緯彤
法定代理人 李澤順
姚心瑜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李岳霖等3 人(即復興航空
運輸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而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
下同)3,68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148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後7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
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
民事庭 法 官 吳宏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莊心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