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8年度,6號
CTDV,108,除,6,20190124,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6號
聲 請 人 杜靖雯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2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附表所示支票不慎遺失,前經聲請 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262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並 已刊登於民國107年8月23日太平洋日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 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 項,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 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 字第262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 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4個月內,經聲請人於107年8月2 3日刊登新聞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太平洋日報1紙為證, 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經核屬實,則至 108 年12月23日為止已滿4 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景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鄧思辰
┌────────────────────────────────────────┐
│附表: │
├──┬───┬───┬───┬───────┬────┬──────┬─────┤
│編號│發票人│受款人│付款人│帳 號 │票面金額│ 發 票 日 │ 支票號碼 │
│ │ │ │ │ │(新台幣)│ (民 國) │ │
├──┼───┼───┼───┼───────┼────┼──────┼─────┤
│001 │宏陽營│杜靖雯│玉山商│0646435107223 │27,190元│107年8月12日│BI3083543 │
│ │造有限│ │業銀行│ │ │ │ │
│ │公司 │ │楠梓分│ │ │ │ │




│ │張榮宏│ │行 │ │ │ │ │
└──┴───┴───┴───┴───────┴────┴──────┴─────┘

1/1頁


參考資料